“太荒唐了!”河南,一74岁老汉刷到一位律师声称“任何时间的欠款都可以要回来”,随后老汉找到相应的律所花费2000元,希望他们能帮忙要回23年前的15000元借款。岂料,法庭之上,在审查证据时,不仅欠款的借据是复印件,还早已过20年诉讼时效,法官直言他们胡闹。官司败了后,老汉认为自己受到了诓骗,遂要求律所返还律师费,律所表示只能退1000,如何评价此案? (来源:都市频道) “我自己不懂法,难道律师也不懂吗,他事先就知道我的情况,怎么还让我去打官司?这不是骗人吗?” 事情这样的,23 年前,陈老汉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慷慨借出15000元。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多年过去,陈老汉一直没有将这笔借出去的款项要回来,手中仅留存着一张借条的复印件。 今年三月份,陈老汉在短视频平台上偶然刷到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宣传视频。 视频中,律师声称无论欠款时间过去多久,都有办法帮忙把钱讨回来。 看着视频里律师们专业的形象和自信的话语,陈老汉仿佛又看到了希望。他怀着忐忑又期待的心情来到了这家律所。 律所很快安排了一位经验丰富的张律师负责他的案子。 张律师仔细了解到陈老汉的具体情况后,信誓旦旦地表示:“这个官司完全可以打赢!” 陈老汉心中一阵狂喜。然而,张律师接着提出要收取 2000 元的费用。陈老汉虽有些犹豫,但想到有望讨回欠款,还是咬咬牙交了钱。 日子在焦急的等待中一天天过去,终于到了 6 月份,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陈老汉满心期待地坐在法庭上,幻想着能尽快拿回自己的钱。 可万万没想到,法官的一番话犹如一盆冷水浇得他透心凉。法官严肃地告诉陈老汉:“你这简直是胡闹!首先,你提供的这张欠条是复印件,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其次,借款时间是在 23 年前,早已过了追诉时效。” 陈老汉顿时懵了,他怎么也没想到会是这样的结果。 陈老汉气愤不已,立刻找到律所理论。律所方面却表示,只能给陈老汉退回 1000 元。 有人说,“陈老汉这是咎由自取,明明可以早早主张权利要回来,非要等这么多年,现在好了,不仅钱没要回来,还被坑了1000元,简直得不偿失。” 也有人表示,“律师也实在太‘黑心’了,明明知道结果会对陈老汉不利,还骗他说一定能赢,昧着良心赚钱不会心痛吗?”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本案呢? 1、首先,在这个事件中,张律师和陈老汉成立的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对于陈老汉而言,其应当向张律师如实告知案件的相关情况,支付之前约定的费用及配合律师做好代理工作。 而对于张律师而言,其更要对于陈老汉在代理前进行告知案件的风险、可能的结果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等信息,让陈老汉对案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以便其做出正确的决策。 在代理中基于陈老汉的利益,尽最大努力用专业知识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显然,在本案中,张律师一味地保证官司能打赢,却无法为陈老汉争取到应有的权益,这无疑是对陈老汉的不负责任。 2、陈老汉败诉的原因主要在于借条和诉讼时效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一般情况下,借条复印件单独作为证据,确实不具备足够的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借条复印件难以被法院认定为有效证据来支持陈老汉的诉讼请求,除非欠钱一方予以自认。 再者而言,对于诉讼时效,《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注意,在这里20 年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这意味着 20 年是最长的权利保护期限,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难以收集、事实难以认定等问题。 此外,诉讼时效经过后,对于债务人一方而言就获得了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在诉讼中可以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债务。 但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本身并不消灭,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仍有权接受。 本案中,陈老汉在自身证据不利且已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最终败诉也自然在情理之中。 3、总之,律师应当以专业的知识和严谨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而不是盲目承诺结果。 对于陈老汉来说,他可以考虑向律师协会投诉该律师,要求对律师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同时,也可以与律所协商解决费用退还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律师或律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这同样也需要考虑诉讼成本和胜诉的可能性。 对此,你怎么看? 民法典实用一本通
“太荒唐了!”河南,一74岁老汉刷到一位律师声称“任何时间的欠款都可以要回来”,
沛山评生
2024-10-09 11: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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