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在老家办丧事期间,从镇上的烟酒店里分两次购入了20条香烟,不料客人却反馈烟的味道不对,男子见状又悄悄在同一商店要了50条。事后,男子以烟酒店卖假烟为由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举报,还要求卖家进行“退一赔三”,即赔付49000余元,对此,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裁判文书网)
在得知老父亲与世长辞后,张汉生(化名)便赶紧赶回了农村老家为老人料理后事。
沉浸在悲痛中的张汉生依当地风俗为父亲筹备丧礼,并委托村长主持大局。按照风俗习惯,这场丧礼前后需要持续三天。
在此过程中,烟酒肯定为必不可少的消耗之物。
为此,村长向张汉生提议可以从当地镇上的一家烟酒店采购丧礼所需的酒水和香烟。
就这样,烟酒店老板王某在接到村长的电话后,便驱车赶紧送来了 白酒和香烟各10件。
第二天,依照村长的安排,王某又继续再次送来了30瓶不同价格的白酒,以及和第一天一样价格的 10 条香烟。
然而,就在当晚,让张汉生没有想到的是,经几位前来帮忙的邻居及亲朋反馈道,从王某店里拿来的香烟吸着非常的不对劲,不仅没有了这种烟口味的绵柔感,反而非常呛人。
因此,他们纷纷怀疑张汉生是进到了假烟。
张汉生一听,怒火中烧。但考虑到丧礼正在进行,不能影响进度,根据现有的证据,也不能就认定是对方的不是。
所以,张汉生打算静观其变,决定等次日王某将所需的烟送来后,亲自查验。
张汉生随后以次日需要用烟量大为由,一次性让村长帮忙通知王某送过来50条同款香烟。
一开始,王某表示他的存货不多,估计会很难凑齐。这让张汉生心里犯起了嘀咕,难道这里面有什么蹊跷?
但最终,王某还是在次日清晨准时送来了 50 条同款香烟。
烟一送到,张汉生先拿出了 5 条去给客人散去。
果不其然,没过多久,亲戚们就急匆匆地跑来告诉他,这 5 条烟的味道还是不对,肯定是假烟无疑了。
张汉生当机立断,让亲戚去附近的超市、便利店重新购买备用。而这剩下的45条香烟则先留存做后续打算。
在结束了父亲的葬礼后,张汉生反复思量,经过慎重考虑,他决定将王某兜售假烟的行为向主管部门举报。
后经鉴定,剩余的 45 条香烟也确实都是假烟。
为此,张汉生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遂要求王某按照 70 条香烟的价值,向其支付三倍赔偿金。
对此,王某当然表示拒绝,张汉生遂毅然决然地将王某告上法庭。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本案呢?
1、张汉生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遂提供了由王某开据的收据单、两次支付烟钱的记录以及在第三次收货时录制的视频。
张汉生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也就是说,王某以假乱真,向张汉生兜售假烟,已经构成了欺诈。
张汉生以此请求院方判令其退还前两次收取的烟款共计 4700 元,并且还要支付这70条假烟三倍赔偿总计 49350 元。
2、对此,王某则不同意张汉生的说法。
王某认为,首先,一直以来在自己店中购买香烟的是村长,而并非张汉生,因此张汉生作为主体起诉自己并不适格。
其次,根据张汉生的说法,其第一次第二次接受的香烟有问题,但他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再次,对于自己第三次送的50条香烟,张汉生一改前两日的需求量,而且还刻意在收货时拿出手机录制视频,不排除其该行为别有用心。
再者而言,张汉生发现了50条香烟存在问题后,没有在第一时间找到自己主张权利,而是在别处购买了其他的香烟,他又如何确保这50条香烟不会被他调包呢?
最后,第三次向张汉生送的50条香烟,是自己从别人的店中调借过来的,即便存在假烟,也应该与自己无关。
综上,张汉生的行为疑点重重,王某遂请求院方公允判决。
3、法院又怎么认定呢?
对于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根据院方调查,经查证张汉生与村长手机中的聊天及转账记录,可以认定村长是在张汉生的委托之下才进行买烟行为,而且收据单中均填有张汉生的名字,所以张汉生具有主体资格。
再者而言,对于假烟的问题是本案中争议的关键。
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张汉生主张前两次购买到的20条香烟系假烟的说法,因其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不予认可。
对于涉案另外的50条香烟,经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确为假烟,故可予认可。
对于王某主张第三次的50条香烟是从别处调来的,且张汉生反常的购买行为有其他意图,王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遂不予支持。
最终,院方依法判决由王某按照50条香烟的价格的三倍向张汉生赔偿35250元。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