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亏了!”吉林长春,一小区开盘,女子见机花费1320000元购买了11个车位,

沛山评生 2024-09-29 21:42:40

“太亏了!”吉林长春,一小区开盘,女子见机花费1320000元购买了11个车位,打算趁机大赚一笔,岂料几年后,还没等车位出手,价格就腰斩了一半,女子难以接受,便来到售楼部要求退还差价,售楼部则表示,车位是女子当时自愿购买的,不会退! 事情是这样的,女子张小莉是一位对商业具有敏锐洞察力的精明之人,在商海中小有成就的她,一直对自己的投资眼光颇为自信。 时间回到两年前,张小莉凭借着自己多年来的积蓄,在一个高档小区购买了房屋并搬进入住。 那时,小区正在搞活动,车位以 12 万元一个的价格出售,同时还赠送三年的管理费和一年的物管费。 张小莉借着自己的经验和直觉,立刻意识到这可能是个难得的商机。 她心想,这个小区如此高档,买车的居民肯定不在少数,等大家都入住后,车位必然会成为紧俏资源。 于是,张小莉毫不迟疑,果断出手,一次性买下了 11 个车位,排成整齐的一排,就等着邻居们入住后大赚一笔。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再精明的猎手也有失手的时候。 两年后,随着小区业主陆续入住,张小莉正准备将车位向邻居们兜售时,却被一个突如其来的消息震惊了。 小区销售部竟然把车位价格降到了 6 万元一个,只有她当初购买价格的一半。 张小莉顿时傻眼了,自己大部分身家都投了进去。 现在别说赚钱了,连回本的希望都变得渺茫。 张小莉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她相信自己的判断没有错,错的是销售部那群人当初骗了她,她认为这一开始就是一场骗局。 而后,张小莉找到售楼部要求退还车位。 而对方则表示,当初与张小莉签订的有协议,而且是真实有效的。所以退差价是不可能的,协议中也没有这一项约定。 至于说车位价格下跌,是完全跟着楼盘价格而定,楼盘价格处于低位,车位价格也自然要降,这是正常的市场行为。 显然,张小莉无法接受这个理由。 她认为仅仅两年时间,即便受市场调控降价,也不可能直接降这么多,这其中一定有猫腻。 随后,张小莉又找到开发商。开发商一方则表示,现在房屋卖不出去,资金回笼困难,所以不得不进行减半促销活动。 此前,张小莉买车位的时候也享受了促销优惠,这都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存在欺诈。 对此,张小莉仍不认可开发商的说法。于是,她又找来调解员,希望调解员能帮她出面沟通交涉,要回差价。 但无论是销售部还是开发商的态度依然十分强硬,表示退差价是不可能的事情。 车位价格的高低是由市场销售情况决定的,他们从未进行人为干预,也不存在任何欺骗行为。张小莉既然选择了投资,就应当要面对相应的风险。 有人认为,“开发商和销售部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大幅降价,确实有欺骗消费者的嫌疑。开发商不能仅仅以市场波动为由就拒绝承担责任,应该考虑到消费者的实际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 也有人表示,“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张小莉作为一个有商业经验的人,应该对投资风险有一定的认识,不能只想着赚钱而不承担风险。” 那么对于本案而言,从法律角度又应如何评价呢? 1、张小莉和销售一方签订的是车位购买协议,双方之间理应恪守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张小莉与开发商及销售部签订的买车协议中如果没有退还差价的条款,且双方的交易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则张小莉无权向对方索要差价。 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价格的波动确实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双方之间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张小莉作为投资者,应当独自承担这个风险。 2、如果在协议上约定的有合同上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又或者开发商和售楼部在销售车位时有故意误导、欺诈的行为,在履行合同时不符合约定,则这个损失就不应由张小莉一人承受。 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开发商和售楼部存在欺诈行为,虚假宣传的行为,比如说为了搞促销,刻意宣传买贵了补差价,或者故意隐瞒车位价格可能大幅下降的信息等 又或者开发商或销售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例如违反了合同中关于价格或其他方面的约定,比如车位价格的大幅下跌确实超出了一般市场波动的范围,且对张小莉造成了重大损失。 这样一来,张小莉就可以拿出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可以以此撤销该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再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等。 那么此时,开发商或销售部承担一定的责任,给予张小莉适当的补偿。 但这一切的前提是,张小莉需要收集证据加以证明相关事实。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民法典实用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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