挨了4刀不能反击吗?内蒙古兴安盟,46岁男子在自家小区门口遭到他人持菜刀袭击,在将刀具夺下后,对方逃跑,男子追赶,双方之间又再次发生冲突,男子最终持板砖将对方打伤致死。事后,法院认定男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而男子则坚称自己是正当防卫! (来源:极目新闻) 事发当时,46岁的教师郝建平同好友王小坤在路上同行。 在此期间,郝建平接到此前同其因零活工钱有过矛盾的郭大刚的电话,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就当郝建平二人来到小区楼下时,郭大刚持菜刀突然冲出,直接朝着郝建平砍了过去。 因事发突然,郝建平根本来不及反应,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郭大刚砍伤。 随后,郝建平同王小坤上前合力将郭大刚的菜刀夺下。 郭大刚见大势已去,便撒开腿逃跑,在此过程中,郝建平则在后面进行追赶。 双方于50余米开外的距离再次相遇,并发生冲突。 郝建平持砖块将郭大刚殴打致伤,郭大刚事后被送往了医院进行救治,于20天后死亡。 事后,郝建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方提起了公诉,而郝建平及其律师认为,郝建平的行为是成立正当防卫的,无罪!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如何评价此案呢? 本案中争论的焦点在于故意伤害和正当,也即有罪与无罪之争! 首先要分清这两个名词的具体概念! 故意伤害,毫无疑问是行为人的故意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及生命权益,进而要用刑罚予以惩罚规制的罪名。 而所谓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免受不法侵害,而在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下,向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行为。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正当防卫,要满足起因、时间、对象、意图、限度这五个要件。 1、检方认为之所以认为郝建平不成立正当防卫,系因不满足上述的起因与时间要件。 事发当时,郭大刚持刀砍向郝建平过程中,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且正在发生,郝建平当然可以采取相应的防卫措施,实施正当防卫。 但在郭大刚菜刀被夺逃跑后,不法侵害已经减弱或者不复存在。 对于郝建平而言,其完全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让对方得到应有的惩处。 但郝建平基于报复的目的选择了上前追赶,在此过程中双方又继续发生冲突,双方互有殴打。 那么此时,郝建平丧失了动手的正当性,双方之间就构成了互殴。 而“互殴”则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 互殴也即“非法”,该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 所以,最终郝建平持砖块将郭大刚拍伤致死的行为,其在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在客观上造成了对方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构罪要件。 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论处,承担相应的刑责。 2、郝建平认为自己成立正当防卫,则需要证明其追赶郭大刚进行反击的适时性与必要性。 如当年的昆山龙哥案,龙哥逃跑并非是想真的逃跑,而系想要回车上拿工具而继续战斗,不法侵害仍然存在且正在进行。 也就是说,对本案而言,在事发当时郭大刚具有暂时撤退以待反击的表现和可能,郝建平上前对其实施制止的手段,最终造成如此结果,成立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但如果郭大刚当时仅是逃跑,郝建平上前与之互殴,则其行为就不能评价为正当防卫。 当然,如果郝建平上前仅是基于报复的目的,与对方进行殴打,郝建平的行为具有不法性,最终的确成立故意伤害罪。 但如果郝建平此时在主观上认为郭大刚对自己具有侵犯的可能,而继续上前对其实施防卫,但在事实上,郭大刚并不存在侵害行为。 那么此时,郝建平存在认识上的错误,其行为就成立假想防卫,因郝建平主观上只有防卫的意图,而并没有伤害的意图。 对郝建平造成郭大刚的死亡结果发生,不能按照故意犯罪论处,而应是过失,即成立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罪。 那么一审院方经审理后,认为郝建平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郝建平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护苗有我2024# (文中人物为化名) 刑法实用版
挨了4刀不能反击吗?内蒙古兴安盟,46岁男子在自家小区门口遭到他人持菜刀袭击,在
沛山评生
2024-09-23 14: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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