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男子外出打工攒够钱后,回到老家购买土地盖房,并将产权人登记为父亲的名字,岂

沛山评生 2024-09-18 22:39:40

广西,男子外出打工攒够钱后,回到老家购买土地盖房,并将产权人登记为父亲的名字,岂料,父亲去世后,另外两兄弟竟找上门来向男子要求分割房产,男子不愿,两兄弟遂将其诉至了法院,最终,法院的判决亮了! “那是我花钱给父母盖的房子,你们凭什么要抢?” 王江在辍学后,便独自一人来到城市里打工赚钱。 在他看来,父母辛辛苦苦拉扯他们兄弟三人长大很是不易,因此他在内心一直有一个愿望,那就是能给老人盖一栋楼房好让他们安享晚年。 经多年的打拼奋斗后,在2015 年间,他终于攒够了钱。 王江果断决定回到老家买地建房,给父母营造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 他四处奔波挑选合适的地块,又亲自监工每一个施工环节。 房子盖好后,为了让父母安心养老,王江又将房子的产权登记在了父亲名下。 就这样,父母住进了新房之中。 老俩口每当在外人面前谈及此事,心里不由得自豪且欣慰。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5年后,王父因病去世,这套房子却引发了一场风波。 在给父亲办完丧事后,大哥王河突然找到王江,直截了当地表明父亲名下这套房屋,理应由他们兄弟三人进行平分。 对此,王江震惊不已,他连忙解释道:“大哥,这房子是我花钱买地盖起来的呀!登记在爸名下的原因,你也知道,就是为了让他们安心住下来。” 随后,二哥王海也表示,亲兄弟也得明算账,既然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就应当视为父亲的遗产,所以他们兄弟三人有权利进行平均分割。 王江一时间满心委屈,他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当初基于孝心做的好事,到头来却成为了兄弟之间反目的把柄。 王江坚决认为房子是自己盖的,大哥二哥没有任何权利要求分割房产。 见王江态度强硬,丝毫没有退让的意思。无奈之下,王河和王海二人遂将王江给告上法庭。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王河和王海认为他们具有继承房产的权利,原因其实很简单,因为房屋的产权是登记在父亲的名下。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将房屋登记在了王父的名下后,王父即为该房产的所有权人。王父逝世,该房产也应成为其遗产发生继承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之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这样一来,王海、王河、王江及母亲自然都有权对王父名下的遗产进行继承了。 所以从这一点来看,王海、王河要求分配遗产好像也没什么毛病。 那么事实情况真的如此吗? 2、本案的争议关键在于房屋所有权的认定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要承担败诉风险。 简而言之,对于王江而言,其如果要证明该栋房屋,实际上自己是出资人且拥有对房屋所有权,就必须要提供足够强大的证据来证明其实际所有权人的地位。 最终,王江也是提供了如购买土地的凭证、施工费用的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了自己是实际出资人的地位。 最终,院方综合王江本人最初的意愿,遂认定涉事房产虽然登记在其父亲名下,但系王江孝心的表现。 王父也从未有将该房产视为自己财产及进行处分的行为。 所以,王江作为该房产的实际出资人,拥有对该房产的所有权能,王河、王海的诉求无法无据,遂予以驳回。 3、王父离世,兄弟三人就是家族的顶梁柱,更应相互扶持,互相帮助,切不可为了利益而伤害感情。 王江为表孝心将房子登记在父亲名下,体现了他的孝顺和对父母的关爱,王海和王河应当对弟弟的如此行为予以最基本的尊重。 此外,兄弟俩还应该考虑到王江的孝心和付出,尊重他的意愿,而不是仅仅盯着房产的利益。 同时,王江也可以与兄弟俩进行沟通,唤起他们的亲情意识。 总之,兄弟齐心,才可其利断金,只有这样,才可共同守护家族的荣誉和传统,传承那份浓浓的亲情,才能在人生的道路上走得更加坚定、更加从容。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护苗有我2024# 民法典实用一本通

0 阅读:101
沛山评生

沛山评生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