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海一名女子男友是某镇干部,分手后男子约她在地下停车场见面,并要强行发生关系。女子不同意,遭到前男友殴打,导致轻伤二级。事后,女子报警求助,警方按照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不料,案发1年后,检察院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检察院表示:男子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
妮妮手机响了,是那个熟悉的号码,犹豫了一会后,妮妮还是接起了电话。
电话是前男友小唐打来的,小唐是个乡镇干部,虽然级别不高,但也是镇上的人大副主席,大小是个领导。
因为工作和生活的矛盾,妮妮和小唐争执了几次,谁也无法说服谁,最后只能分道扬镳。
小唐选择了仕途,妮妮不理解小唐的上进,小唐不理解妮妮需要关怀和陪伴的需求,最后,矛盾越来越突出,他们的爱情只能沦为牺牲品。
分手以后,妮妮再也没联系过小唐,这次小唐打来电话,难道是要和好的吗?
妮妮接起电话,小唐只说有重要的事,让妮妮来一趟地下停车场。
妮妮也不知道有啥事,想着小唐说有重要的事,那肯定得去,就来到了小唐的车上。
来到车上后,小唐竟然提出要发生一次关系。
妮妮瞬间就不乐意,她们都分手了,这是不可能的事。于是,妮妮很直接的拒绝了小唐。
小唐看到妮妮拒绝了她,就要强行和妮妮发生关系,妮妮拼命反抗。
小唐眼看强行发生关系不成,直接就是一拳打过来,让妮妮当场感觉疼痛难忍。
妮妮也不甘示弱,挣扎着、反抗着,维护着她的贞洁和清白。
小唐眼看发生关系是不可能了,就把怒火转化了拳头,全部发泄给妮妮。
完事后,小唐开着车走了,留下受伤的妮妮一个人在原地。妮妮带着一身的伤痛,选择了报警求助。
很快,民警来到现场,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后,把妮妮送到医院治疗。经过检查和鉴定,妮妮鼻骨和上颌骨受伤,右眼也有受伤,达到轻伤二级。
随后民警按照故意伤害罪对案件立案侦查,结束后,民警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可谁知,案发一年后,检察院却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并告知妮妮,小唐殴打她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
妮妮觉得,她差点被强奸,还被打成轻伤二级,检察院为什么不起诉呢?小唐怎么就属于正当防卫呢?
于是,她求助于媒体,希望媒体能帮助她。
在媒体的帮助下,妮妮得知了不起诉的原因。
检察院表示,妮妮表示没有小唐要求发生关系,遭到拒绝后殴打她致轻伤,没有证据支持。双方对此事各执一词,而且均有殴打对方的行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所以没办法起诉。
至于正当防卫,他们并没有认定,而是不排除存在这种可能。
据悉,案发后,小唐给了妮妮5万元,双方曾私下达成和解,这其中是不是也有什么隐情呢?
妮妮看到小唐还在上班,并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她接受不了,要求对小唐判处刑罚。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妮妮认为,小唐是要强行和她发生关系,她极力反抗,这才保住了清白,小唐至少是强奸未遂。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小唐确实是强奸未遂,那小唐也是构成刑事犯罪,很可能会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如果真的是这样,那这5万元和解只能是减轻处罚,并不会免于处罚。
2、退一步讲,强奸未遂的证据不足,有医院的鉴定报告,至少可以追究小唐的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条件是伤害后果达到轻伤以上伤害,妮妮有鉴定结果,证明轻伤二级,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按照故意伤害罪,检察院也应该对小唐提起公诉,而不是不予起诉。
所以,小唐不管怎么说,都是构成犯罪的,妮妮无法认可不起诉决定。
3、检察院认为,该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所以不予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4条规定: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检察院主要认为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所以不予起诉。
从法律规定来看,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所以这个角度而言,检察院的处理似乎合法合理。
4、笔者认为,检察院很可能是因为对方达成和解,所以不予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部分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妮妮是伤害后果不是很严重,而且双方系男友朋友关系,小唐还支付了5万元达成和解,所以,这种情况下,检察院也是可以酌定不起诉的。
至于为什么不起诉,大家认为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人物均为化名)
你猜我是谁
开玩笑呢?这是哪儿?男的是公务员啊!
用户10xxx50
竟然这样办案
一个人的KTV
太阳再亮,永远也有照不到的肮脏角落。
梦回大唐
这个不好说,说不定是女的威胁男的让男的做不到就工作丢失,男的受不了才动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