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一男子将孩子送到加拿大读书,在陪读期间,该男子在未注销中国国籍的情况下

糖糖漫语 2024-04-28 09:35:00
安徽合肥,一男子将孩子送到加拿大读书,在陪读期间,该男子在未注销中国国籍的情况下,悄悄的加入了加拿大国籍。后来男子收到国内某派出所的通知,告知要注销其在国内的户口,男子不同意,认为注销户口严重侵犯了其在国内正常工作生活的权益,但派出所最终还是注销了男子在国内的户口,男子不服,怒将派出所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注销行为,恢复其在国内的户口。 (来源:裁判文书网) 男子靳某本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居民,而且经营软件科技公司,经济条件比较优越。看着身边的很多朋友将孩子送到国外读书,靳某也觉得应该让孩子多接触外面的世界,多方打听,最后将孩子送到了加拿大。 担心孩子一个人在外不适应,靳某就决定去加拿大陪读。时间长了,靳某就加入了加拿大国籍,但国内的户口和居民身份证都一直保留着。 突然一天,靳某收到国内某派出所的短信通知,告知因靳某取得他国国籍,派出所将根据规定注销靳某国内的户口。 靳某的心情瞬间被这突如其来的信息扰乱了,起初以为是诈骗信息,但经过确认信息无误,靳某心想,国内的户口一旦被注销,那将给国内生活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尤其是自己的社保,已经缴足了15年,一旦户口没了,那以后自己的权益如何保障? 靳某越想越慌,赶紧与某派出所联系沟通,但无果,最后其在国内的户口被注销了。 靳某不服派出所的做法,认为派出所注销其户口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混淆了户籍和国籍的概念,同时注销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一纸诉状将派出所起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派出所注销其户口的行为违法;2、撤销派出所注销其户口的行政行为。 本案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庭审中,派出所为了证明其注销靳某户口的行为合法,出示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某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具的《关于靳某等19人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通报》,证明靳某因取得加拿大国籍,已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证据二,靳某的护照、原户口本,证明靳某系加拿大国籍,同时靳某提交的户口本已被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 证据三,《人口信息表》,证明靳某加入加拿大国籍的事实。 证据四,短信沟通记录、谈话记录,证明派出所在注销靳某户口之前,通过多种途径告知靳某,切实保障了靳某申辩的权利,注销程序合法。 根据以上证据,派出所认为靳某加入他国国籍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安徽省户政管理规范》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已在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协助核实相关人员身份情况,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并通知其本人或者亲属”之规定,派出所认为其注销靳某户口的行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靳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派出所的证据及主张,认为派出所注销靳某户口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规定明确,程序合法,遂驳回了靳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靳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 第一,一审法院混淆了户籍和国籍的概念。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公民的法律资格。户籍是指行政机关制作的,用以记载常住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主要目的是便于管理。而且现有法律体系中,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丧失中国国籍后必须注销户口。 第二,靳某自己常年在国内居住做生意,给当地作出了很大贡献,理应享受到相应的权益。 派出所在送达告知书当天就强制注销靳某户口,导致靳某不能在告知期限内处理好自己在国内的医保、社保、房产、公司股权等切身利益的事宜,系重大程序违法。 针对靳某的上诉,派出所坚持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1、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靳某取得加拿大国籍,视为放弃中国国籍。外国人的户口登记与注销国内户口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没有关联,进行外国人户口登记与注销国内户口不冲突。 2、注销程序合法。在注销靳某的户口过程中,靳某在告知书上签字,表示其认可告知书的内容,对比并无异议。 最后,二审法院也认为派出所的注销行为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遂驳回了靳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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