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一男子得知女友突然去酒店入住,怀疑女友出轨,于是要求同住。女友同意后,
糖糖漫语
2024-04-28 09:31:44
上海金山,一男子得知女友突然去酒店入住,怀疑女友出轨,于是要求同住。女友同意后,帮男子重新开了间房,但男子却要了女友的房卡,不顾女友阻拦踹门闯了进去,二人在酒店房间发生了争执,女友还报了警。事后,女友以酒店泄露其隐私为由,将酒店告上法庭,索赔4万元。 (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男子王某与女友任某是在生意场上认识的,王某对任某一见钟情,然后展开了追求。经过几个月的努力,终于抱得了美人归。 不过,任某与王某约法三章,在感情没有牢固前,不会交出身子。王某对此十分介怀,但也无可奈何。 事发前一晚,王某在外应酬,当他得知女友任某突然去酒店开了间房,心中不免产生了怀疑,难道任某出轨了? 为了一探究竟,在应酬结束后,醉酒的王某打了个电话给女友任某,称自己喝多了没地方去,想与任某同住酒店。 任某思索了片刻,就同意了,然后独自来到酒店前台交了300元押金,还特别叮嘱让前台给王某重开一间房。 事发当天凌晨3点,王某坐车赶到了任某入住的酒店,然后询问前台任某住在几号房,并称自己是任某的男友。 前台联系了任某,在确认了王某所说不假后,便将任某的房卡交给了王某。王某对前台的表现十分满意,还一顿夸赞。之后,王某便拿着房卡向任某的房间走去。 可是当王某刷了房卡,准备进入任某房间时,突然发现门打不开,有防盗锁链反锁着。 王某十分生气,她怀疑任某在做见不得人的事,于是不顾任某阻拦,强力踹开了房门冲了进去。 但是进入房间后,王某并未发现有其他人,也没有任何出轨的痕迹,顿时心慌了起来。 任某见王某如此不信任自己,于是大声指责王某,并提出要分手。之后,二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甚至大打出手。 任某在受伤后就报了警,不过由于是男女朋友之间闹矛盾,民警只是批评教育了一番,并未进行其他处理。 事后,任某认为酒店擅自将自己的房卡交给王某,使得王某闯入自己的房间,严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于是花1万元请了律师,将酒店诉至法院,索要精神损失费3万元和律师费。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在法庭上,任某表示: 1、我在得知王某要来同住后,就提前通知了酒店前台,让其帮王某重开一间房,还交了300元的押金,我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 2、我在接到酒店前台询问王某是否是我男友后,的确是告诉前台王某是我的男友,但我并未明确表示要解除之前的重新开房的约定。 3、酒店前台擅自将我的房卡交给王某,导致王某强行闯入我的房间,这严重侵犯了我的隐私权。 4、酒店房门上的防盗锁链质量太差,王某踹了几脚门就被踹断了,这显然保护不了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酒店方不服,辩称: 1、任某承认了王某是其男友,所以酒店前台才交了房卡,这男女朋友住一起,是非常正常的事。 2、前台在向任某确认与王某的关系时,提过是否同意王某去任某的房间,任某当时明确表示是同意的。 3、酒店防盗链都是统一采购的品牌产品,质量是没有问题的,王某硬踹门导致防盗链断开,并非酒店的责任。 综上,酒店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任某的诉请。 那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 1、本案是一起侵权纠纷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酒店前台称任某是同意王某进入其房间才给的房卡,但任某却称没有同意王某同住。 由于双方均没有提交各自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基于以上事实,本院认为酒店前台在向任某确认王某就是其男友后,将房卡交给王某是符合普通大众的一般认知的,很难认定前台非法披露了任某的隐私。 2、任某主张酒店房间的防盗链质量有问题,这与本案并无关联。 根据生活经验法则,酒店的防盗链哪怕质量再好,也经不住人为的暴力破坏。就算防盗链没有损坏,房门也可能因此遭到破坏。 本案中,王某能闯入任某的房间,是因其故意损坏防盗链所致,故责任应当由王某承担。 其次,任某虽主张防盗链质量有问题,但并未提交防盗链的质量检测报告,故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认定酒店并未侵犯任某的隐私权,判决驳回了任某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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