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男子醉酒后借宿女同事家中,趁着女同事的丈夫不在家,与醉酒的女同事发生

糖糖漫语 2024-04-28 09:33:04
河南郑州,一男子醉酒后借宿女同事家中,趁着女同事的丈夫不在家,与醉酒的女同事发生了关系。女同事一开始误以为是丈夫,并未反抗,后发现不对,立即推开男子并报了警。可面对公安机关的审讯,男子坚称女同事是自愿的。 (来源:时报观察) 男子曲某和女同事张女士的缘分始于一场应聘,当时曲某应聘张女士所在的建筑公司,并得到了张女士的力荐,成功入了职。 曲某很感激张女士,为了增进同事间的感情,曲某借着自己的生日,宴请了包括张女士在内的一众同事,酒足饭饱后又安排去KTV嗨歌。 在KTV内嗨完后,有些同事已经自行回家了,其中一位同事刘某看到张女士和曲某都醉得不省人事,便通知了张女士的丈夫来接。 待张女士的丈夫赶到后,和刘某把曲某以及张女士一并扶上车,然后打算先送刘某和曲某回家,可大家都不知道曲某住哪,一时半会儿也叫不醒曲某。 在稍做考虑后,张女士的丈夫干脆邀请刘某和曲某一起到家里住一晚,刘某觉得可行,便同意了。 之后,一行四人来到张女士的家,张女士的丈夫将张女士安顿在卧室后,又将曲某和刘某安顿在了客卧。 这时刘某突然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找了一圈也没有,他怀疑手机掉在了KTV,于是先联系了KTV工作人员,结果还真在KTV包厢里。 张女士的丈夫就开车载着刘某去KTV拿手机,而意外就在这段期间发生了。 曲某本来是醉酒的状态,但在这一路的折腾下,也逐渐醒了过来,他起床后发现房子里就张女士一人躺在主卧床上,于是就色迷心窍地趴了上去。 张女士一开始以为是丈夫在和自己亲热,再加上仍处于醉酒状态,就没有反抗,甚至还积极配合。可后来她发现不对劲,躺在自己身边的不是丈夫而是曲某,于是立即将曲某推开。 张女士气愤难当,不顾曲某劝阻联系了丈夫,把被曲某侵犯的事讲了一遍,然后还报了警。 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曲某涉嫌强奸罪,将案件移交给了检察院。 可是曲某却辩称: 我与张女士虽是同事关系,但接触时间长了产生了感情,所以事发当晚我与张女士是自愿发生的关系,期间张女士并未反抗,甚至还积极回应了。 因此,我的行为不构成强奸。 张女士对此十分生气,她反驳说: 1、我和曲某只是普通同事,平时都不怎么聊天,就算聊也大多是工作上的事。 2、在发生关系时,我仍处于醉酒状态,但稍微有一丝清醒,所以发现我是躺在自己的床上,那自然就认为身后的是我的丈夫。 3、在我发现身后的是曲某后,我立即就报了警,这说明我本意并不想与曲某发生关系。 检察院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 1、在法律上,强奸罪是一个“先入为主”的罪名,其核心要素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发生关系。 也就是说,只要被害人事实上没有同意,或无法表达同意的意思(比如:年幼、醉酒、药物影响等原因),那么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就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于刑事案件,一切都要重调查,重证据,不能轻信口供。如果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轻易定罪,反之则可以认定为犯罪。 本案中,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张女士与曲某只是普通的同事关系,并没有曲某所说的暧昧关系存在。 也就是说,这里缺乏了张女士自愿与曲某发生关系的感情基础。如果只是一般的同事关系,不太可能会自愿发生关系。 其次,根据KTV的监控视频,以及同事刘某和其他同事的证词来看,张女士的确是喝醉了,后在其丈夫的搀扶下才躺到了张女士的主卧床上。 这意思就是,张女士当时处于醉酒状态,而且曲某是进入张女士的主卧与张女士发生了关系,那么张女士误认为是自己丈夫的概率很大,所以才没有反抗。 再次,张女士在确认与自己发生关系之人系曲某后,立即通知了丈夫,并报了警,这足以说明张女士的抗拒。 综上,曲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检察院在综合考量下,建议对曲某处3年3个月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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