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一男子因身困体乏在某团APP上找了一家SPA养生馆,在接受养生馆工作人员提供的保养服务期间,男子被突然闯入的民警控制,民警以男子实施PC为由对男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男子不服,称自己没有PC,民警系“钓鱼执法”,怒将公安机关起诉,要求撤销处罚。
男子李某系一普通的上班族,工作一天后身体非常疲倦,回家途中,李某想找个地方放松一下,于是就通过某团APP搜到到一家名为“某竹SPA养生馆”,看见有一个299元的木桶泡泡浴套餐不错,通过与商家电话联系确认了具体地址后,李某就满心欢喜的去了。
但令李某想不到的是,当其正在洗澡并接受技师胡某服务过程中,几个身着警服的男子突然闯入,李某整理好着装后被民警带走。
民警经过调查,认为李某与胡谈好的299套餐中的保养系违法服务,虽该项服务未完成,但已经开始实施,故李某的行为涉嫌PC,最后给予李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李某对处罚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上级公安机关维持了处罚决定。李某依然不服,认为公安机关涉嫌“钓鱼执法”,为了洗脱污名,李某怒将公安机关起诉至法院。
李某认为:
1、自己通过合法、正规的某团平台商家进行正常消费,消费目的并非接受性服务,299元的套餐服务系商家公示的价格,并非自己与胡某谈妥的服务价格,而且299元系向某团平台支付,并非直接支付给胡某,因此自己与胡某之间不存在接受与提供性服务的合意。
2、公安机关涉嫌“钓鱼执法”,民警在询问过程中,告知自己如果承认使用SY方式发生性关系就可以免于处理并立即释放,自己基于法律意识淡薄和当时恐惧心理,就顺着民警的意思作出了对自己不利的陈述。但事实并非笔录中所述。
3、公安机关选择性执法,只处罚了涉嫌PC的自己,而没有追究容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而且在自己被查处后,在某团平台上依然显示很多对该养生馆的消费评价。
面对李某的起诉,公安机关认为对李某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认为:
第一,李某PC的事实清楚。
案发当天,李某通过某团与养生馆取得联,到达店内后与胡某谈妥以299元的价格让胡某为其按摩、洗澡以及保养服务,李某明知保养服务系违法依然选择该服务,可认定二人达成了PC合意,并谈好交易价格。
李某进行洗澡时,在胡某尚未对李某提供特殊保养服务时,二人被派出所查获。上述事实有李某、胡某的询问笔录为证。
第二,处罚李某的法律依据明确。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第三,公安机关不存在钓鱼执法,也不存在选择性执法,养生馆及相关人员均接受了不同程度的处罚。
那么法院如何认定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关键在于:李某是否构成PC的事实认定。
对此,法院认为:
1、某团APP只提供搜索服务,不提供具体服务。
李某通过APP搜索功能找到涉案养生馆,提供具体服务的不是平台,而是养生馆的具体工作人员,李某以其通过正规平台购买的服务为由辩称其不是PC,依据不足。
2、从公安机关提交的李某、胡某的笔录看,李某是到达养生馆后,经与胡某沟通,得知299元的套餐内包含保养服务后才确定的套餐服务,其明知保养系非法服务依然选择,证明李某与胡某已达成从事非法交易的合意,并且已谈好交易价格,根据相关规定,李某的行为符合PC行为。
3、鉴于李某与胡某已着手实施违法行为,但因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完成非法交易,故可依法对李某从轻处理。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66条之规定,李某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裁量适当,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法院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再次告诫我们: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请洁身自爱,抵制不良诱惑,远离黄赌毒。
鱼神
既然是pc那么为什么平台没有下架并处罚该商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