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然连孕妇都不放过!山东武城,男子无所事事,经过一女子家,看见女子贤良可人的模样,他动了歪心思,就借口进她家喝口水,女子没多想,让他进来了,谁知男子侵犯了她,女子赶紧说自己怀孕了,但男子也没有放过她。
(来源: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真是本性难移!林某因为强奸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由于他的表现良好,获得了减刑出狱,却没想到一出来,又祸害另一名女性,竟然还是一名孕妇。
林某出来之后,由于和社会脱轨的时间比较长,一时半会儿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
加上本身他就游手好闲,整天没事就在家的附近晃荡着。
事发当天,他经过一女子家,看见她家大门敞开着,他看到女子文文静静的,坐在里面,还有着漂亮的容颜。
林某本身就是有一前科的人,看到女子就挪不开脚,他往女子家看了看,确定女子家没有人。
他顿时就起了歹念,因为他知道女子其实有轻微精神发育迟钝,是很好得手的。
但是他害怕自己猛然闯进去,女子一叫喊,自己又将被抓进去。
于是,他就对着女子说:“我可以进来喝点水吗?”
女子看了看他,半天没有反应过来,后来林某又说了几次自己要进来喝水,女子就点了点头。
因为女子根本就不知道一个陌生男子进来,会意味着什么,她就单纯地以为林某是进来喝水的。
林某顺利进入女子家,为了不吓到女子,于是就哄着跟女子说话,说我要跟你玩一玩,并且他慢慢地引导女子。
女子反应了半天,终于知道林某是什么意思,虽然女子是精神发育迟钝,但是她还是明白,做这种事情是怎么一回事。
女子摸了摸自己的肚子,跟林某说:“我肚子里有宝宝了,不可以那样。”
林某一看骗不了女子,于是他在言语上对女子进行各种威胁,女子被吓怕了。
后来林某没了耐心,就强行侵犯了女子,并且威胁女子,如果不听话就会将她怎样,还让她不要将这件事情说出去。
林某得手之后,骑着他的三轮车扬长而去,他以为女子就是个傻子,发生这种事情,自己也一直威胁她,她是不敢说出去的。
谁知道,林某干的这件坏事,很快被女子的家人知道了,他们报了警,民警又将林某抓获了。
林某又被抓获之后,惊呆了众人,他的恶行也被一一揭露。
原来林某,在1997年,就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后来,林某经过不断地改造,在1999年,被减为无期徒刑。
此后的几年时间,他又不断地表现,又获得多次减刑,并且在2013年予以假释。
很多人以为,经过几年的改造,林某出来之后会好好做人。
谁知,他不偷东西了,却又做了别的犯法事情,出来仅仅一年多,他竟然侵犯了一名女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由于之前的盗窃罪,假释还有未执行的刑期,两罪并罚,便是有期徒刑六年。
这6年他没有得到减刑,在里面又待了六年之后,大家以为这一次林某应该会重新做人了。
谁知,他出来不到两个月,就对孕妇下手,真是太残忍了,根本不顾孕妇的身体,不顾孕妇肚中的孩子,简直是禽兽不如。
而检察院也以强奸罪,对林某提起了公诉。
强奸罪的认定条件有:
1、侵犯了妇女的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2、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3、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在本案中,林某是利用言语威胁女子,从而得逞的,他让女子处于不敢反抗的状态,并且女子有轻微的精神发育迟钝,属于部分性防卫能力,让她处在不懂反抗的状态,所以林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此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由于女子已经怀孕,并且是部分性防卫能力,林某对实施侵犯行为,这样的情节是非常恶劣的,所以应当被处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