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有过错!”上海嘉定,17岁少女趁父母不知情时将父亲价值10万余元的烟酒,采用

一场军场梦 2024-03-22 10:42:31

“都有过错!”上海嘉定,17岁少女趁父母不知情时将父亲价值10万余元的烟酒,采用“蚂蚁搬家”的方法,分20多次偷偷拿出去变卖并因此获利4万元。父亲得知并准备报警时,女儿才主动承认是其所为。事后父亲一气之下,将销售者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10多万元,那么法院最终会怎么处理本案呢?

(来源:周到客户端)

张先生经济实力雄厚,在家里存有大量名贵烟酒。

春节期间,亲戚来拜年聚餐时张先生准备去拿自己珍藏多年的好酒,与亲戚分享时才发现很多好酒居然不翼而飞了。张先生先是问了妻子知不知道哪里去了?妻子表示,她还以为张先生拿出去应酬用了。

得知妻子也没拿后,张先生第一反应就是家里进贼了。可张先生准备打电话报警时,年仅17周岁的女儿小张却让父亲张先生再想想,且说话吞吞吐吐的。

张先生第一反应就是女儿知道是谁拿走的,于是与妻子一起做其思想工作,把情况说清楚,不然的话,那就只能报警解决了。女儿因害怕,只能说出实情,并承认是自己一点一点拿出去卖掉的。

张先生听后,要求女儿说出是谁让他这样做的,烟酒又是谁帮忙卖掉的。女儿说,其是在某商场逛街时认识了李某,李某是从事烟酒回收生意的。

之后父女俩对了一下账,结果却发现价值10万余元的烟酒,女儿只卖了4万余元,几乎就是4折销售。

事后张先生越想越生气并带着女儿到派出所报警。可公安民警找到李某后,李某却给出了另一种说法。

李某表示,是张先生的女儿小张主动找到他的,且小张还说是母亲让其将烟酒拿出来销售的。

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张先生将李某告上法庭。

但李某却主张:

第一,小张一共拿了20多次烟酒给其代为销售,其中两瓶的真实性存疑,其当场表示拒绝。

第二,其代为销售的数量没有张先生说的那么多、且价值也并非10多万、张先生也不能证明这一点。

那么法院最终会如何处理本案呢?

首先,小张年仅17周岁,属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法律行为事后没有被追认,应认为无效。

民法典第19条明确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简而言之,小张是未成年人,出销高档烟酒已经超出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且其事前没有获得家长的授权、事后没有被家长追认,故其与李某之间的合同关系,依法就应当认定为无效的。

其次,张先生主张涉案烟酒价值10万余元,应当要举证证明其主张,否则,其主张不能成立。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就是说,虽然收款记录可以证明小张从李某处收到4万多元的款项,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这些烟酒的实际市场价值,张先生应当要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

再次,张先生是未成年女儿小张的监护人,其对小张负有监管教育义务。可却在小张偷拿20多次烟酒离家的情况下,其却未能发现,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换句话说,即便李某存在过错,应当要承担责任,也不会是全部责任,张先生监管过失也要承担责任。

最后,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具体而言,李某与小张合同没有被张先生追认,就要予以撤销,能够返还的烟酒应当返还,不能返还部分就折价返还,但要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来划分具体返还的比例。

综上,经法院调解,张先生同意以李某返还尚未销售的烟酒并赔偿1万元的条件,调解处理此事。即张先生拿回还没有卖出去的烟酒和1万元后主动撤诉。

有网友认为,还好张先生没有报警,不然坐牢的可能性都有。毕竟小张的行为就是盗窃且数额巨大的。

也有网友认为,小张才17周岁就开始偷东西,张先生夫妻俩应当要反思,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并及时改正。不然的话,偷别人东西时,那后果就严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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