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离婚后,把唯一的市值500多万的房子赠予女儿,但前提是,自己享有永久居

一场军场梦 2024-02-23 01:23:36

上海,男子离婚后,把唯一的市值500多万的房子赠予女儿,但前提是,自己享有永久居住权,没想到,女儿竟然偷偷的把房子以250万的价格卖了,还让买家把男子赶出房子,男子伤透了心,直接把女儿和买家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上海高院)   面对着现房主金先生的驱赶,岳先生是又恨又气,他恨自己听从妻子的建议,将房子过户到女儿的名下,更恨自己养了一只白眼狼,事情还要从20多年前说起。   当年的岳先生可谓是意气风发,在厂子里也算得上是最俊俏后生,赢得许多异性的追捧,千挑万选中,岳先生看中了与自己同龄的范女士,两人三观吻合,而且门当户对,很快就在父母的撮合下步入婚姻殿堂。   可喜可贺的是,婚后不久,范女士就为乐先生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初为人父,对于岳先生来说,女儿就是他的掌上明珠,他宁愿自己受苦受累,也不愿意让女儿受一点点的委屈。   在岳先生和范女士的教导下,女儿也格外听话,并成功考入当地的一所高等学府,并凭借着优异的成绩,找到一份不错的工作。

可随着时间的流逝,岳先生和范女士之间的感情却出现问题,由于太多的生活琐事,导致两人的感情彻底破裂,经过商量,两人之后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   离婚后,范女士跟随着女儿和女婿共同生活,可是在范女士看来,丈夫岳先生离婚后,可能会打这套房子的主意,这套房子是当年夫妻两人共同购买,如今这套房子的价格已经到达500万人民币。   为了保住财产,范女士找到岳先生,并要求岳先生将这套房子过户到女儿的名下,面对着范女士的要求,岳先生想都没想就答应了下来,毕竟自己只有这一个女儿,即便是把自己的身家全都给女儿,他也毫无异议。   不过在此期间,岳先生提出,把房子过户到女儿的名下可以,但是需要签署一份协议,其中标明自己拥有永久的居住权,因为这也是自己唯一的一套房产,等自己年老体衰,只能在此居住。   既然父亲如此慷慨,将房子赠与女儿,那岳小姐自然也不能太过于薄情,在父母的见证下,岳小姐和岳先生共同签署一份“永久居住权”协议。   原本以为此事到此基本上已经尘埃落定,却不料,一天岳先生回家时,却遭到一位男子的驱赶,在岳先生看来,这是自己的住宅,你一个陌生人凭何赶我?于是,岳先生拨通报警电话。   经过了解才知道,原来,目前女儿已经怀孕,再加上母亲范女士也身患癌症,所以,岳小姐擅自做主将这一套价值500万的房产,以250万元的底价卖给目前的房主金先生。   这可气坏了岳先生,打电话开始质问女儿表示:自己前妻生病了如果需要钱,自己会想办法帮忙,为什么要一声不吭的私下把房子卖掉,让自己无家可归。

面对父亲的质问,女儿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做法有问题表示,当初父亲将房子自愿赠与我,从那一刻起房子就是我的了,自己有权处理自己的房产,不用像任何人打招呼。

女儿的一番话,彻底让岳先生寒了心,一气之下,岳先生选择与女儿岳小姐对簿公堂,要求撤销与金先生之间的购房协议。   民法典663条规定,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合同,也就是说,在这之前岳先生和女儿已经约定好,父亲有永久的居住权,在这种情况下,岳先生才将房子过户给女儿,目前女儿擅自将房子出售,侵犯到岳先生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143条同时规定,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具体到本案中,岳小姐的做法显然违背了合同约定,以及公序良俗,按照以上法律条文的规定,岳先生有权利要求撤销合同。   综上所述,考虑到种种因素,最终一审判决:岳小姐和金先生之间的购房合同无效。   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无论是朋友之间还是父女之间,都应该遵循诚信的原则,岳小姐私自售卖房产,将老父亲赶出家门,实在令人寒心,这也给我们敲响警钟,切不可做违法之事,否则到头来受伤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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