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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当“正义呐喊”沦为“违法利器”

2023年某地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在社交平台发布“抵制核酸检测”“冲击防疫卡点”等煽动性言论,导致多个社区出

2023年某地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在社交平台发布“抵制核酸检测”“冲击防疫卡点”等煽动性言论,导致多个社区出现聚集抗议,最终因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这起案件折射出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某些人打着“为民发声”的旗号,实则触碰法律红线。本文将结合《刑法》第27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揭开这一罪名的法律面纱。

一、法律利剑: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立法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条款犹如悬在法治天平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其核心要义在于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秩序的统一。

从构成要件来看,本罪呈现三个显著特征:

第一,主观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煽动行为会引发暴力抗法后果;

第二,行为方式涵盖口头、书面、网络等一切能够传播信息的媒介;

第三,危害后果则强调行为对法律实施造成的现实威胁。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暴力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只要煽动内容足以引发他人产生暴力意图,即可构成本罪。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中指出的:“煽动行为的危险性在于其可能引发的社会动荡,而非实际损害结果。”

二、司法认定:行为边界与关键要素

(一)“煽动行为”的认定

煽动行为需满足以下特征:

1. 内容违法性:必须明确指向“暴力抗拒法律实施”,如威胁执法人员、组织群体性暴力冲突等。若仅表达对法律的不满或和平抗议,则不构成本罪。

2. 对象特定性:煽动对象需为“群众”,通常指三人以上不特定多数人。若仅煽动个别人实施暴力,则可能构成其他罪名(如教唆犯罪)。

3. 手段多样性:包括演讲、标语、传单、网络传播(如社交媒体、短视频)等。例如,利用信息网络散布“抵制执法”的虚假信息,可能同时触犯诽谤罪或寻衅滋事罪,需数罪并罚。

(二)“暴力抗拒”的界定

“暴力”指以武力或其他强制手段对抗执法,如殴打执法人员、破坏执法设备等;“抗拒”则表现为公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例如,在生猪定点屠宰执法中,煽动屠商围堵执法车辆、抢夺被扣押物品,即属典型暴力抗拒行为。

(三)“严重后果”的认定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1)导致执法人员或群众人身伤亡;

(2)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3)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4)恶劣社会影响持续扩散等。

三、现实镜像:那些披着“维权外衣”的违法行为

近年来,司法机关公布的典型案例揭示了此类犯罪的典型样态。

某拆迁纠纷中,李某纠集村民围堵政府机关大门,高喊“打死执法人员”的口号,其行为被认定为“通过现场鼓动方式煽动暴力抗法”。

另一起网络煽动案中,王某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交警查酒驾就是滥用职权”等极端言论,配发民警执法视频并煽动“见一次打一次”,最终被以本罪提起公诉。

这些案例呈现出三个新趋势:

(一)载体数字化,微信、抖音等平台成为主要传播渠道;

(二)对象模糊化,煽动对象从特定群体扩展到不特定公众;

(三)手段隐蔽化,通过隐喻、谐音等方式规避监管。

某省检察院数据显示,2022年办理的此类案件中,78%涉及网络平台,且呈现出“线上煽动+线下聚集”的新型犯罪模式。

值得警惕的是,某些行为人常以“弱势群体代言人”自居。

如某农民工讨薪事件中,组织者刘某宣称“不给钱就砸烂工地”,表面看是为工人争取权益,实则通过制造恐慌实现非法目的。

这种将个体诉求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本质上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踏。

四、司法尺度:如何把握罪与非罪的边界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需严格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在一起上诉案中明确:“单纯的批评建议不构成犯罪,只有当言论包含明确的暴力指向且足以引发他人实施暴力时,才具备刑事可罚性。”

(一)合法表达与违法煽动的区分

合法情形:通过信访、诉讼等渠道提出异议;

违法情形:组织群体性事件、散布谣言煽动对立情绪。

具体而言,需要综合考量以下要素:

(1)言论内容的暴力指向性

如明确要求“打砸抢烧”、提供暴力工具使用方法等直接煽动暴力内容。

某案例中,被告人在微信群发布“每人带根钢管,见到城管就往死里打”,即被认定为具有直接暴力指向。

(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

是否多次实施类似行为、是否从中牟利、是否针对特定执法人员等情节,都会影响定罪量刑。某职业维权人长期在网络发布煽动性言论,法院认定其“主观恶性深”,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3)现实危险的紧迫性

若煽动行为已引发实际暴力冲突,或存在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现实可能,将依法从严惩处。

(二)主观恶性的证明

需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对抗法律实施”的直接故意。若仅为情绪化言论,无具体煽动行为,则不构成本罪。

五、法治启示:理性表达与依法维权的平衡之道

面对社会矛盾,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监督权与申诉权,但这些权利的行使必须以遵守法律为前提。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正确的做法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举报等法定途径解决。

对于网络空间而言,“言论自由”不等于“任性妄为”。

我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传播暴力、恐怖等信息。

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初犯、偶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宽处理;但对于组织策划者、骨干分子,坚决依法严惩。

结语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存在,不是为了压制言论自由,而是为了守护每个公民享受法治阳光的权利。

当我们看到网络上那些充满戾气的言论时,不妨多一份理性思考:真正的正义从不靠暴力实现,法治的进步需要每个人的共同维护。

在这个价值多元的时代,我们既要尊重不同的声音,也要坚守法律的底线。

正如法学家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让我们以法律为准绳,以理性为灯塔,共同构建一个人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社会。

本文作者:兖光辉

刑法学硕士,盈科南京所刑辩律师,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拥有丰富办案经验,多起案件获案、不起诉、缓刑及从轻减轻处理。

部分典型案例:

刘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在公安阶段介入后成功撤案,转为行政处罚。

胡某某故意伤害案;在检察院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

董某某寻衅滋事案;在检察院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

郭某盗窃案;在检察院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

陈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检察院阶段积极沟通,成功取得缓刑的量刑建议。

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在检察院量刑建议三年六个月的情况下,经辩护成功获得缓刑判决。

赵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辩护成功获得缓刑判决。

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辩护成功获得缓刑判决。

侯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周某诈骗案等;公安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黄某某被诈骗案;当事人向栖霞、句容两地报案未果,经梳理证据材料向警方提起刑事控告后,并与警方多次沟通交涉,最终警方正式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