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说好的,实现你的愿望,嫁给我?!”江苏,男子张某对女子赵某一见钟情,但是多次追求都遭到了拒绝。一日,张某见赵某向其发来一张愿望清单,并告诉他“实现我的愿望清单,我就嫁给你”,怦然心动,可张某再仔细一看见赵某的的“愿望清单”,发现想实现赵某的“愿望清单”并不容易,换电脑、换手机、换车、去旅行,哪一项都要花不少钱!
张某犹豫再三,认为再苦再难也不能错过这样千载难逢的机会遗憾一辈子,于是决定赌一把。随后于是张某通过向朋友借款、向银行贷款等方式筹措资金的方式一一实现赵某的愿望,而赵某也自然而然地成了张某的女朋友。
可是令张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不到半年,赵某就以性格不合为由与张某分手。张某不能接受但是也没办法,可心想着这半年里陆陆续续为赵某花了30多万元打水漂,于是心中气愤,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赵某全部返还给自己。
恋爱不花钱是不可能的,即便是像张某这样为了爱情如此疯狂的人在实践中也不在少数。
那张某起诉赵某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从法律来说,恋人之间的赠与行为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为了增进双方之间的感情进行的赠与。比如吃个饭、看个电影、一起去旅行,逢年过节买个小礼物、或者发个表达爱意的红包等等。这类赠与在法律上来说属于一般赠与。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一旦钱花了、东西送出去了,再想要回就不可能了。
另一种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通常为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这类赠与中,赠与人就是奔着结婚去的,赠与另一方的目的其实是就是为了结婚。
而根据《民法典》第158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换句话说,如果两人分手,结婚的目的没有实现,这种情况下,赠与人赠与的条件没有达到,赠与就不对赠与人发生效力,赠与人依法可以要求受赠人予以返还。
拿本案来说,张某为赵某实现愿望清单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结婚,这种情况下为实现愿望清单而进行的花费就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在赵某与张某分手后,张某依法是可以要求赵某返还的。
同时,因张某要求赵某返还的30多万元并非全部是实现愿望清单的花费,还包含为赵某购买衣服、化妆品,以及“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转账的情况,最终法院审理后,酌定赵某返还张某20万元。
最后,张某的案例其实挺有警示意义,其告诉大家,金钱可以支撑爱情的发展,但是却换不来别人的真情,同时,也告诉大家,恋爱中不要随意花对方的钱,搞不好是要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