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6旬男子出轨比自己小20多岁刚毕业的大学生,后甘愿净身出户,与妻子离婚

猫头之鹰说 2023-11-21 17:42:06
辽宁大连,6旬男子出轨比自己小20多岁刚毕业的大学生,后甘愿净身出户,与妻子离婚、并与对方结婚,谁料,好日子没过多久,对方又与其闹起了离婚,还打起了官司。男子前妻出于好奇,找人偷偷打听了一下,结果因此挽回了120万元损失。咋回事?(来源:半岛晨报) 据悉,20多年前,韩女士与丈夫李某结婚,婚后两人育有1女,女儿出生后不久,两人便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100多平的房子。再加之,两人工作还算稳定,20多年来,虽然不算富裕,但也没什么负担,一家三口过得是相对美满。 可令韩女士没有想到的是,2年前的一天,她发现丈夫李某突然像变了一个人一样,不仅对其和女儿不管不顾,而且经常在家中故意找茬,对其和女儿非打即骂! 怀疑丈夫李某有情况,后经过一番调查,韩女士发现丈夫李某竟然背着她与一名刚大学毕业的90后女子王某出轨同居。 韩女士的心情可想而知,但念及家庭、女儿,还是想劝丈夫李某回头,谁料,此时的李某已经被迷了心智,干脆搬走与王某同居在了一起。 韩某无奈之下,选择与丈夫李某离婚。协商离婚时,李某也很爽快,还直接答应“净身出户”,让韩女士心理总算找回了些许平衡。 离婚后,韩女士听说李某随即与王某登记结婚并生下了一个女儿。去年年底时,又听说刚在一起不久的李、王二人又闹起了离婚,还打起了官司。 出于好奇,韩女士于是便找人打听了一下,怎么回事,结果意外得知,李某在与她婚姻存续期间内偷偷买了一套房子,一直瞒着她,后在与她离婚后,与王某搬了进去,并加上了王某的名字。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韩女士认为李某离婚时并没有提及这套房子的事情,属于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于是一纸诉状将李某、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登记在李某、王某名下的这套房子属于其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进行分割。 而面对韩女士的控诉,正在闹着离婚,分割财产的李某二人顿时懵了。 因为房子的购买时间确实是在李某与韩女士婚姻存续期间,李某无话可说。 但是王某觉得,房子登记了她的名字,即便李某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她一直以来并不知情,应属于善意第三人,与其无关。 法院怎么判? 1、房子加名属于赠与行为! 婚后房屋加名行为,视为是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如果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那这套房产的产权就会从婚前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两人共有。 2、李某隐匿房产,并加上王某的名字,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善意取得需要满足: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具体到本案,且不说王某对李某隐匿财产一事知情与否,即便王某不知情,但是通过受赠与的方式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并不满足“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取得,因而王某登记效力并不能对抗韩女士主张分割的权利。 而也正是基于以上种种法院,法院最终判决韩女士享有涉案房产60%的份额,折合现金为120万元,剩余40%份额为李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由李某与王某共有。 3、最后,李某已经净身出户,现如今又与王某闹离婚,仅剩的40%房产份额意味着还要被王某分走一半。 已经老大不小的李某,不能洁身自好,最终可谓是落得个人财两空的境地,着实是令人唏嘘!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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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莫问

莫问

5
2023-11-22 09:06

笑死,编也编得靠谱一点。看第1句就笑喷了。

用户92xxx60

用户92xxx60

5
2023-11-22 06:57

[得瑟]六旬男子出轨比自己小二十多岁刚毕业大学生?老年大学?

断翼飞扬 回复 11-22 10:54
我也关心这事,刚毕业的40岁大学生。

勇敢的心

勇敢的心

2023-11-22 19:44

电大老年班毕业[滑稽笑][滑稽笑][滑稽笑][滑稽笑][滑稽笑]

猫头之鹰说

猫头之鹰说

我要的不多,可你都没给够,哪怕一个温柔的拥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