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城里人,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广东梅州,一老人去世后,有城市户口的二女儿要

猫头之鹰说 2023-11-21 17:37:59
“你是城里人,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广东梅州,一老人去世后,有城市户口的二女儿要继承老人农村房屋,但是大女婿不同意。并以老人也是城市户口不能办理宅基地土地证为由,将国土局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吉某是一个老革命,后来被分配到县人民医院工作,其老婆和大女儿在农村生活,他带着二女儿吉某1在县城上学,后来二女儿也考上大学,并进入体制内工作。 因为其老婆和孩子一直生活在农村,他退休后也回到农村生活。为了自己和家人有一个更舒适的居住环境,他决定翻新老宅,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 新房盖好后,他和妻子居住几年后先后离世。二女儿吉某1虽然在城里生活,但是她为了能够留住自己的乡愁,也想继承老人的房产。 可是其姐夫郭某认为她是城里人没有权利继承农村宅基地,并且建房的土地是妻子名下的集体土地,吉某1更不能继承。 同时,他认为吉某作为具有城镇户籍的人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于是将国土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吉某的土地证,将土地归还给她的妻子。 在法庭上,郭某提出自己 的诉讼理由: 一是,吉某是非农业家庭户口,其不具备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资格。 二是,吉某申请颁证时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书中村民小组所填写的房屋建造时间与实际建造时间不符,涉案土地上的房屋于2009年开始建造,并于2010年建成。 该土地权属证明书的备注栏注明,此表只供1986年12月31日前农村私人建房者不能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的用地户使用,作为土地权属来源依据。因此吉广智所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来源依据。 三是,县政府所提交的土地登记地籍调查表中,欠缺四邻签名,无法证明其所进行的相关地籍调查真实合法。 故县政府为吉某颁发土地证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而政府则辩称,2010年11月,吉某向县国土局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证明书、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等申请材料,就涉案宅基地申请土地登记,经县国土局依法调查核实后,于2010年12月予以公告,公告期间内没人提出异议,2011年12月,县政府依法向吉某颁发土地证。 该颁证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郭某的起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吉某的户籍信息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但是其本人自退休以后一直居住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之中,依靠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作为其基本的生活和居住保障,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因此,当其原祖宅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继续居住之后,吉某有权申请重修祖宅或者根据规划向所在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异地建房居住建房。所在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签字盖章予以同意,县国土局调查核实后予以公告,郭某均未提出异议。 直至吉某去世,因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继承纠纷,郭某才以吉某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侵犯了其承包土地为由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显然有违常理。 总之,在祖宅年久失修后,其有权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建房居住。虽然原颁证程序和相关证据确存在不当之处,但因吉某已于2014年去世,且也无法通过采取补救措施解决,撤销土地证并无法解决遗产继承和郭某主张的权益问题。 而自然资源部2020年9月9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有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附注栏注记的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本案遗产继承纠纷各方均为家庭成员,宜通过协商一致或者互谅互让等方式平衡好各方权益。 综上,县政府向吉某颁发土地证的行为并无不当。 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此案例告诉我们,城市户口的子女完全可以继承父母农村的宅基地,农村有祖屋的朋友可以放心了。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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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的不多,可你都没给够,哪怕一个温柔的拥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