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宋·苏辙
一、突发公告:两位实控人同被刑事立案,公司紧急安抚市场2026年7月14日,*ST高科(股票代码待核实)发布重磅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暨董事长曹龙,以及实际控制人之一暨董事贺怡帆,因涉嫌挪用资金,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消息一出,市场哗然。同一家上市公司的两位核心实际控制人同时因涉嫌同一罪名被刑事立案,这在A股历史上并不多见。公司则在公告中强调“生产经营秩序正常,不会对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试图稳定投资者情绪。然而,实控人双双陷入刑事调查,其后续影响恐怕远非一句“影响不大”可以轻轻带过。
二、深度解析:“挪用资金罪”何以成为上市公司实控人的“高危罪名”?⚖️从法律和公司治理双重视角审视,此案触及了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一个核心痛点: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资金的非法侵占。
其一,“挪用资金罪”的法律界定与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行为。数额巨大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ST高科公告中明确指控“涉嫌挪用资金”,说明公安机关已掌握初步证据,认为曹龙、贺怡帆的行为已触犯该罪名。
其二,实控人“双重身份”下的权力滥用。 曹龙和贺怡帆既是实际控制人,又分别担任董事长和董事,这使得他们在公司决策和资金审批方面拥有极强的控制力。当这种控制力缺乏有效的董事会、监事会制衡时,“挪用资金”就从一个法律禁忌变成了“只需签个字就能办到”的操作。有公司治理专家指出,A股市场中,不少民营上市公司的实控人存在“把公司当自家钱袋”的错误观念,认为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这种认知是导致挪用资金、违规占用等行为频发的思想根源。
其三,刑事立案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此前不少上市公司资金违规占用案件止步于证监会行政处罚,而*ST高科案直接进入刑事立案侦查阶段,这意味着当事人面临的将不只是罚款和市场禁入,而是实实在在的人身自由限制和刑事犯罪记录。这种“行刑衔接”的升级,是监管层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又一具体体现。
三、反思与调整:实控人权力边界何在?上市公司治理亟待补课*ST高科案再次将公众视线拉回到一个老生常谈却远未解决的问题: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权力边界究竟在哪里?
《管子·牧民》云:“国有四维,礼义廉耻。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对企业而言,合规经营、尊重法人独立性、严守资金管理制度,就是企业的“四维”。实控人把上市公司当成“提款机”或“周转站”,本质上是对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蔑视,是对中小股东权益的粗暴践踏。
此案提醒所有上市公司:必须建立真正独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和监督机制。 独立董事不能当“花瓶”,监事不能当“摆设”,财务审批流程不能让位于“老板一句话”。只有将制度立起来、让权力受约束,才能从根本上防止类似事件重演。
四、历史关联:A股“实控人出事”并非个案近年来,A股市场上实际控制人因涉嫌挪用资金、违规占用等被刑事立案的案例并不鲜见。从康美药业马兴田到康得新钟玉,从ST华泽王涛到*ST天马徐茂栋——一批曾经的“资本大佬”纷纷因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而跌落神坛。
《晋书·阮籍传》有言:“时无英雄,使竖子成名。”但资本市场不需要这样的“英雄”,也不需要以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的“资本运作高手”。一个个落马的实控人证明:任何试图将公众公司私有化、将上市公司资金个人化的行为,终将在法律面前碰得头破血流。
五、唤羽师观点曹龙和贺怡帆被刑事立案,是ST高科公司治理全面失守的必然结果,也是监管层“行刑衔接”纵深推进的标志性事件。它向所有上市公司实控人发出了一封“最后通牒”:公司的钱不是你的钱,签字权不等于所有权,公器私用必将付出惨痛代价。 对于投资者而言,ST高科的案例再次提醒我们——选择投资标的时,不仅要看财报、看赛道,更要看治理结构、看实控人的合规记录。毕竟,再好的业务前景,也经不起“老板”把家底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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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参考信息来源: *ST高科上市公司公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信息、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