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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当愤怒的拳头砸向经济的齿轮

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运行是社会财富创造的基础,每个企业的生产经营链条如同精密的钟表,牵一发而动全

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运行是社会财富创造的基础,每个企业的生产经营链条如同精密的钟表,牵一发而动全身。当有人因一时冲动举起破坏生产经营的锤子,不仅打破了企业的生存根基,更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设立的破坏生产经营罪,正是为打击此类行为、维护生产经营安全而设的重要法律武器。

一、罪名解析:什么是破坏生产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过上述法条可知,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该罪名的设立具有鲜明的时代背景——改革开放初期,部分农村地区因土地承包、邻里纠纷等问题频发破坏生产设施的案件,亟需法律予以规制。随着经济发展,其适用范围已扩展至工业生产、商业经营等各个领域。

犯罪构成要件需同时满足四个要素:

(一)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具有“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的故意心态。

例如,某工厂员工因不满绩效考核结果,蓄意破坏生产线设备;某商户因竞争失利,恶意损毁对手店铺的冷藏设备。

(二)客观行为:表现为三种典型三类破坏行为

一是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传统手段;二是采用新技术手段破坏生产经营,如黑客攻击企业服务器导致生产停滞;三是通过煽动罢工、围堵厂区等方式干扰正常生产。

(三)侵害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公私财产利益。

“生产经营活动”是指生产或经营中的各个环节,例如生产、流通、交换、分配等。

侵犯对象只能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设备、工具,且上述对象的毁损必须导致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妨害,如果是毁坏闲置不用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是破坏非生产经营中所用的工具,均不构成本罪。

(四)危害后果:只要实施了破坏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均可能构成犯罪既遂。

破坏生产经营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即可立案追诉,除此之外,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纠集多人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也应当立案追诉。

二、立案与量刑:法律如何划定“红线”?

立案标准呈现多元化特征:除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外,存在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等行为,均可作为立案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其他个人目的”的认定,司法实践中通常把握三个原则:一是目的的非正当性;二是行为与目的的关联性;三是主观恶性的可证明性。

如某村民因土地纠纷焚烧他人麦田,虽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因缺乏破坏特定生产经营的故意,最终并未认定上述行为成立破坏生产经营罪,而是认定上述行为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量刑梯度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基础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加重情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某建材厂工人张某因工资纠纷,故意损坏价值12万元的制砖机,造成全厂停产15天。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张某事后赔偿全部损失并获谅解,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三、司法实务中的争议焦点

(一)主观目的认定难题:当行为人声称“出于善意”时如何判断?

如某村民以“保护水源”为由堵塞工厂排水管道,虽客观上影响生产,但主观目的是否属于“其他个人目的”存在争议。

司法实践通常从三个方面审查:行为动机的正当性、手段的合理性、后果的预见性。

第一,行为动机的正当性,指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内在目的或原因符合法律、道德或社会公认的规范。

例如,为“保护水源”而采取的行动,其动机是正当的;但如其仅是打着“保护水源”的幌子对工厂进行敲诈勒索,破坏工厂的正常生产,则行为动机并不具有正当性。

第二,手段的合理性,指实现行为目标所采用的方法或方式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且与目标的达成相适应。合理的手段应避免过度或不必要的伤害,符合比例原则。

例如,为“保护水源”而采取堵塞工厂排水管道这一的临时性的措施后,立即报警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那采取的临时堵塞工厂排水管道的手段是合理的;若工厂的排水行为经过净许可,排放的水经过净化符合排放标准,仍采取堵塞排水管道的行为就不具有合理性。

第三,后果的预见性,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前,对行为可能导致的结果有一定的认知和预判能力。预见性要求行为人根据自身知识、经验和社会常识,合理评估行为可能产生的影响。若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其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后果仍实施该行为,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若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不良后果,可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二)“其他方法”的边界:随着科技发展,“其他方法”的外延不断扩展

“其他方法”,通常是指是指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类似的行为,而不是泛指任何行为,司法实务中主要表现为破坏电源、水源,破坏种子、秧苗,制造质量事故或者责任事故等,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其他方法”中所包含的内容也越来越多

如某案被告人因与前同事存在个人恩怨,并把私愤转移到前同事任职的现公司,通过网络购物平台下单该公司产品,并在发货后恶意退单,被告人被公司报警并被行政处罚后反而变本加厉,又多次恶意退单,最终被告人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

这提示我们,任何足以干扰生产经营正常运行的手段都可能触犯本罪。

结语: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站在法治文明的维度审视,破坏生产经营罪既是惩戒之剑,更是警示之钟。它提醒我们: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既需要法律划定的行为边界,更需要每个参与者对规则的敬畏之心。当愤怒的拳头即将挥出时,请记住——法治轨道永远比破坏之路更宽广,理性协商远比暴力对抗更有力量。

在这个万物互联的时代,每个经营主体的命运都与整个经济生态紧密相连。让我们共同守护这份脆弱的平衡,让法律的阳光照亮每一个理性的选择。毕竟,真正的安全感,从来不是来自破坏后的重建,而是源于对规则的坚守与对秩序的信仰。

本文作者:兖光辉

刑法学硕士,盈科南京所刑辩律师,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拥有丰富办案经验,多起案件获案、不起诉、缓刑及从轻减轻处理。

部分典型案例:

刘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在公安阶段介入后成功撤案,转为行政处罚。

胡某某故意伤害案;在检察院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

董某某寻衅滋事案;在检察院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

郭某盗窃案;在检察院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

陈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检察院阶段积极沟通,成功取得缓刑的量刑建议。

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在检察院量刑建议三年六个月的情况下,经辩护成功获得缓刑判决。

赵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辩护成功获得缓刑判决。

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辩护成功获得缓刑判决。

侯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周某诈骗案等;公安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黄某某被诈骗案;当事人向栖霞、句容两地报案未果,经梳理证据材料向警方提起刑事控告后,并与警方多次沟通交涉,最终警方正式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