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对离岸信托设立环节、存续环节和终止环节的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分别予以明确。
在设立环节,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在存续环节,对于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根据收益性质分别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同时,公告明确了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并对发布前已设立的离岸信托未缴税款的申报缴纳作出了规定。
根据公告,设立超过3年的离岸信托,不再追征设立环节的税款;
存续环节的收益,不论设立时间均需申报,但给予3个月的申报宽限期,宽限期内申报免于加收滞纳金。

一旦实施,不但会带来大量税收,还会促使一些海外资金回国,投资实体,进入国内保险,证券和理财市场。
据一些机构预测,国内富人在海外设置的“离岸信托”资金规模应该高达数万亿人民币,国内富豪们几乎都设有家族“离岸信托”,以前这部分资金流转和收益一直都在国内监管部门的监督范围之外,现在不得行了,你要申报,要纳税,有好多钱,资金流向哪里,资金收益和投资收益是多少,都要纳入规范管理。
这条公告内容一旦实施,无疑堵住了一个长期以来存在的监管漏洞,往后一些富人们再以所谓“离岸信托”来规避债务追索,法律制裁,逃避缴税就会困难很多,甚至变得不可能,因为离岸信托不申报和不缴税在新规出来后就是违法,当事人就会触及刑法。

过去普通人打工赚钱,工资条上的每一分钱都老老实实交税。富人靠着资本运作、全球到处搭架,上亿的资产长期一分税不用交。现在离岸信托那个避税通道给堵死了,资本监管这块再也没真空地带。时代早就不一样了,不是光顾着造富,以后的大方向,就是要效率跟公平两头都要顾。
笔者认为还有一个重要的监管盲区,也是一件民众和专家呼吁了很多年的事情,就是征收类似欧美的“离境税”或者是“脱籍税”。该税收其核心目的是打击富人通过移民逃避税务的行为,防止国家税基流失和资产非法外流 。
一些人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和时代红利在国内赚了几十亿,上百亿,在赚到钱后,没有考虑继续扩大投入或者回报社会,而是将资产转移至国外。一些人玩“金蝉脱壳”,提前设置好股权架构,具体的经营实体在内地赚钱,企业的控股股东设立在海外,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国内企业在形成利润后,把企业账户上的资金以海外投资或者股东分红的形式转移出去,最后就是企业实际控制人和家人移民出去,完成人和钱都转移至国外,例如某知名地产商*跑跑,这些其实都要形成约束。
你要移民可以!但是你在国内赚的大量利润要汇出去和移民前出让或者出售国内资产和股权均要按国际惯例以20%-30%的税收缴纳给国家。美国早在2008年就专门立法,目前该税率是23.8%,例如Facebook 联合创始人萨维林曾向美国政府缴纳 3.65 亿美元离境税 。

我们也希望尽快完善这一块,这两块一补齐,意义十分重大,不单单是国家多了税收,更关键的是社会多了正义和公平,堵住了监管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