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3日,重庆一名2岁男童在父亲外出遛狗期间从18楼家中坠亡。母亲以"过失致人死亡"控告丈夫,10月23日警方认定"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母亲表示将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
2岁2个月
男童年龄
18楼
事发楼层
12分钟
父亲离家时长
事件时间脉络
2026年10月23日
警方决定不予立案
渝北区分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定"没有犯罪事实",刘女士表示将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
2026年10月16日
母亲正式提交刑事控告
刘女士向黄泥塝派出所书面控告丈夫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警方出具受案回执
。
2026年10月9日
刘女士确诊重度抑郁
事发后刘女士体重从97斤降至86斤,长期失眠,被诊断为重度抑郁
。
2026年9月13日 15:26
父亲出门遛狗,悲剧发生
崔某将孩子安置在沙发看动画片后出门,15:36物业报警,15:38崔某回家,15:41发现孩子已坠楼
。
2026年9月13日
警方初步认定为意外
经现场勘查和走访,警方认为现有证据不构成刑事案件,未予刑事立案
。
"受理"不等于"立案":程序区别
1
受理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控告后登记并出具受案回执,表示将依法审查,属于程序性受理
。
2
审查是否立案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审查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
3
不予立案 / 刑事立案
本案警方认定"没有犯罪事实",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不影响民事责任承担
。
"父亲遛狗时两岁幼童从18楼家中坠亡"后续: 男童母亲称警方决定不予立案
九派新闻
重庆2岁男童在父亲遛狗时坠亡,孩子母亲控告丈夫过失杀人不予立案
宁波晚报
争议焦点:12分钟是否构成刑法上的"过失"
支持追责方
2岁幼童无自我保护能力,18楼高层、阳台有可攀爬物、窗户未关,属"高度危险组合",父亲应当预见风险
质疑追责方
离家仅12分钟,事前无虐待记录、无主观故意,监控证明不在场,应属民事过错而非刑事犯罪
律师解读
过失认定的两条路径
法律上的过失分两种:一是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未预见;二是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本案关键在于:父亲是否知道阳台有洗澡桶、窗户平时是否上锁、孩子有无攀高习惯等具体事实
。
多方态度
母亲 刘女士
"不管是12分钟还是几分钟,他都不应该把孩子留在家里。父亲的身份不应成为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
据新京报
父亲 崔某
"这件事情最开始就是证据不足。我愿意承担责任,内心十分愧疚,不存在主观故意及虐待行为。"
据宁波晚报
律师分析
一般疏忽定性为民事过错;若严重不负责任、多次忽视同类风险或刻意制造危险环境,则可能触及刑事犯罪
。
据楚天都市报
闪电律解|男童家中坠楼身亡,母亲报案追究父亲刑责 律师:是否预见是焦点
闪电新闻
坠亡幼童母亲控告丈夫过失致人死亡, 警方确有必要调查清楚
楚天都市报
"母亲上班也是原因"争议:监护责任如何划分
法律辨析
共同监护 ≠ 直接看护责任
父母均为法定监护人,承担共同监护责任。但案发当时母亲已将孩子交由父亲单独看护并离开,直接看护义务转移至父亲一方。刘女士称分开前曾叮嘱"等孩子睡着再去遛狗",对方未听
。
法条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
父母不得使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同法第18条还要求监护人及时排除引发跌落等伤害的家庭安全隐患
。
同类案件对比:意外与刑责的分界线
重庆姐弟坠楼案
生父蓄意将两名子女从高层抛下,主观故意明确
结果: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将幼童独留车内致死案
监护人将低龄儿童独留密闭车内数小时,存在严重疏忽
结果:多起案件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刑责
短时离开致儿童意外伤亡
监护人短暂离开、未预见特定危险,事后积极施救
结果:多数认定为意外事件,仅承担民事责任
核心区别
分界线在于:是否存在"高度危险组合"(高层+低龄+可攀爬物+无人看护)、监护人是否具有可预见性、以及疏忽程度是否达到"重大过失"
。
重庆2岁幼童从18楼坠亡后续: 孩子母亲暴瘦11斤, 控告丈夫过失致人死亡
封面新闻
重庆2岁坠亡幼童母亲再发声:"我只要一个真相"
新浪新闻
后续走向:立案监督与检察听证
1
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刘女士已委托曾代理"重庆姐弟坠楼案"的律师,拟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立案监督申请
2
申请检察听证
刘女士希望检察机关就争议问题召开听证会,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
3
民事追责不受影响
不予立案是刑事程序决定,不影响民事侵权赔偿的主张
高层住宅幼童安全:四个风险因素叠加
窗户与阳台
安装防护栏或限位器,确保幼童无法独立打开窗户
可攀爬物
阳台、窗台附近不放置桶、椅、箱等可踩踏物品
看护无间断
《未保法》规定:不得使未满8周岁儿童处于无人看护状态
短暂离开的替代方案
必须外出时带孩子同行,或确保有其他成年人在场看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