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对夫妻生育了一个男孩,在孩子7岁的时候突然患病,最后没能救过来父母非常伤心,舍不得让孩子离开自己,直接埋在顶楼客厅。楼下邻居知道后,赶紧卖房,新搬进来的是一位女士,原房东完全没把顶楼7岁男童的事情告诉她,就这样,女子稀里糊涂的住了8年,头顶上房就是这位小孩。直到最近邻居才告诉她,女士也赶紧报了警。
据海报新闻,10月8日报道称,目前,孩子也已经被取走,女士的前房东也早就失联,完全联系不上了。
李女士感觉后背发凉,这件事对于她来说,怎么都很心慌。
在成都金堂,李女士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就在看房、成交的时候,房东对于一件事,一直故意隐瞒,什么都没说。
因为什么都不知道,李女士稀里糊涂的就在这套房子里住下了,而且一住就是8年。
到底这套房子有什么问题呢?
原来,出问题的并不是李女士的这套房子,而是楼上。
楼上原本住着一家三口的,就在李女士自家客厅的正上方,正好是个天台。
这一家子呢,有一个小男孩,在2009年的时候,这个孩子突然生了大病,父母很努力的救治孩子,但是还是没能给孩子救回来。
也就是在2009年的时候,孩子因病离世,父母非常伤心,无法割舍对于孩子的思念,就想要直接在家里建一座 坟。
所以说,孩子当时也没有去根据法律规定处理后事,这个父母,直接就将离世的孩子,埋在了顶楼的天台。底下,就是李女士的客厅。
李女士的原房东,完全就是知道这件事的,他准备开溜。
这个原房东知道楼上人家对于孩子的感情,他要是去干涉,这个没法干涉的,也没有给人家举报,毕竟这类事情,你要么就是不说,要么就自己离开,就行了。
原房东将房子立刻就挂出去售卖,这下就给李女士买到手了。
交房的时候,原房东真的是只字不提,对这件事完全就是隐瞒,拿到房款之后,他也立刻就失联了,不跟李女士有任何的联系。
李女士也不知情,正常就搬进来居住,一住就是8年。不过这8年来,也是相安无事。
直到最近,李女士跟邻居交谈的时候,无意间知道了这件事,李女士很怅然失措。
因为很害怕,她决定报个警处理,等到执法人员过来一看,果然,楼上顶楼客厅处,有一个坟。
随后相关人员就过来处理,根据李女士表示,孩子的牙齿都还清晰可见。
目前,孩子已经被办案人员给取走了,准备做进一步的鉴定。
现在就是房子的问题了,这件事对于李女士来说,影响比较大,她想要跟原房东联系了处理这件事。
可一直联系,原房东完全失联,根本就找不到他人了。
对此李女士几乎可以认定,原房东早就跑人了,他的目的就是急于将房子赶紧处理掉,他自己溜之大吉。
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李女士购入的这套房屋,是否属于凶宅呢?
狭义上的凶宅,指的是房屋内专有的空间内,发生了非正常的离世的事件。
而本案件发生在顶楼,离世的小孩也不是发生在楼下,所以不构成典型的凶宅情况。
但是这样的事情,原房东有义务做披露,毕竟受到良俗的约束,普通的购房者有义务得知这件事,需要做出考虑是否购买,或者压价购买,这个属于影响到购房抉择的重大环境事实。
依据《民法典》第七条规定,出卖人不仅需要披露产权、漏水等情况,还受到良俗影响,存在影响购买意愿的重大环境事实,有义务主动告知,不能以“买方没问就不用讲”作为免责理由。
天台顶楼也跟房屋密切关联,这个情况的客观存在,原房东交付的时候刻意隐瞒,属于故意隐瞒订立合同的重要信息,存在欺诈的可能性。
《民法典》第 148 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强求予以撤销。
后期李女士可以走诉讼途径,需要证明,原房东在卖房的时候,知道楼顶有这种情况,如果没法证明原房东知情,则很难认定是欺诈。
只能说,邻居的证言,小区的历史情况,原房东长期在此居住,这些是事实,属于核心证据。
另外,建筑物区域禁止私建 坟,这类埋葬的行为也是违法违规的,后期案件也会进一步处理,联系到责任人。
(信源:海报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