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品见人品!”江西南昌,男子凌晨送一醉酒女乘客回酒店,可来到停车场门口时,停车场显示车位已满,且没有保安操作抬杆。停车场距离酒店门口也就几十米远,男子劝说女乘客步行去酒店,却遭到女乘客的拒绝,赖在车上不走。僵持了一个多小时后。男子见女乘客喝了酒,担心触碰的话惹一身麻烦,只能打电话报警求助。折腾到凌晨4点多,男子才回家。事后,男子得知女乘客回到酒店里,又与酒店工作人员发生了冲突,被民警强制带到派出所。
陈先生是名网约车司机,为了能多赚一点钱,每次工作都要到凌晨。事发当天,陈先生接了一个单上车的是一名年轻的女子。
这名女子刚上车的时候,陈先生就闻到了一股浓浓的酒气,而且女子说话也略微含糊,陈先生猜测对方喝了酒。
陈先生干这一行,最怕的就是接到醉酒的顾客,尤其是醉酒的年轻女顾客。生怕一个不合适,给自己惹一身的麻烦。
一路上,陈先生尽可能地避免和女乘客交流。可到了酒店附近,麻烦却来了。
当陈先生准备进入停车场时,发现屏幕上显示车位已满。岗亭里面也黑着灯,保安大概率的应该是休息了。
陈先生来回尝试了几次,停车场的栏杆丝毫不动。无奈,陈先生只能和女乘客商量。能不能让他下车步行去酒店。
在陈先生看来,停车场门口距离酒店也就几十米而已,这点路程也累不着,走两步还能醒醒酒。
谁知女乘客想都没想,直接拒绝了,还嚷嚷着,之前能进,为什么现在进不了?
陈先生耐着性子再次给女乘客解释,可女子依旧不动,赖在车上不走了。
陈先生头都大了。毕竟对方喝了酒,情绪说翻就翻,万一她要是动手被误会了,到时候解释也解释不清。两个人就这么僵持了一个多小时,就这么下去也不是办法,陈先生无奈打电话报了警。
民警来到现场之后,确认停车场确实进不去,于是便站在车边劝导女乘客下车,女乘客最后是由民警带进的酒店。
因为这件事情,陈先生回到家的时候,已经是凌晨4点了。在事后,陈先生竟意外得知,这名女乘客在进入酒店后,又与酒店工作人员发生了争执,最后是被民警强制带到了派出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本案当中,女乘客在到达目的地附近之后,因自身原因拒绝下车,与陈先生僵持了一个多小时。被民警送到酒店之后,又与酒店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最后被强制带离。
上述一系列的行为,这名女乘客在主观上无理取闹、借酒撒泼,客观上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符合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特征。
明明从停车场到酒店大门也就几十米的距离,步行过去用不了5分钟,可女乘客就是不下车。有人猜测,女乘客之所以会这样做,本质上还是因为理解上的偏差。在女子看来,她花钱坐车,司机就应该把她送到目的地。少一米都不行。
如果司机拒绝,肯定就是司机偷懒。
再加上当时女乘客还喝了一些酒,虽然意识还算清醒,不过情绪特别容易上头。在两种因素的叠加之下,这才发生了后续的事情。
花了钱确实应该享受相应的服务,可这种服务并非是无节制、毫无底线的,得饶人处且饶人,给他人方便,其实也是给自己方便。
对此,你怎么认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