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38 岁的白某在舞厅结识一名女子,双方商议以 200 元进行有偿性交易,女子将白某带回自己家中。
二人在交涉过程中,白某因自身原因未能发生性关系,女子仍要求白某支付约定的 200 元。白某拒绝付款,并临时起意,当场掐住女子脖子、捂住口鼻,抢走女子的金项链、手机以及现金。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白某在讯问时态度并不紧张,提交了一份精神分裂症的病案材料,试图以此免除刑事责任。不少人存在认知误区:只要有精神病病历,犯罪就不用担责。
办案人员查看病历出院记录,上面记载 “意识清晰,情感反应尚协调”,这份病历无法证明其作案时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白某的抗辩不能成立。
《刑法》第十八条对此作出清晰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才不负刑事责任,家属或监护人应当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简单来说,有既往精神病史,不等于作案时丧失自控能力,二者不能等同。
2012 年 3 月 14 日《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对鉴定启动、鉴定人资质、司法审查作出明确规范。
早年陕西邱兴华案,曾引发司法界与医学界对精神病司法鉴定标准的广泛讨论,此后法医精神病鉴定形成规范:鉴定不只参考既往病历,核心是判断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当时的辨认与控制能力。
回到白某的案件,他并不满足精神病免责的法定条件。作案时他威胁被害人 “不给我我就掐死你,整死你我也就判个 20 年”,足以证明他清楚自身行为性质,知晓犯罪后果;
作案后丢弃被害人手机销毁线索,变卖金项链获得 23636 元并挥霍。从暴力胁迫到销赃,一系列行为目标明确、逻辑连贯,不属于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状态。法院、警方均未采纳这份病历作为免责依据。
白某的另一处认知误区,是对案件罪名的判断。他以为双方存在非法交易,只是拒付 200 元,仅仅属于民事或治安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05 年 6 月 8 日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14 号)明确:即便双方存在非法债务、非法交易。
只要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拿走被害人本人合法所有的随身财物,超出原争议款项范围,就应当认定抢劫罪。本案白某抢劫的项链、现金、手机,和 200 元交易款无关,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入户抢劫属于法定加重情节,量刑起点为十年,最高可判处死刑。本案白某是以交易为由进入住宅,户内临时起意抢劫,依法不认定为入户抢劫。
抢劫罪属于行为犯,抢劫财物数额大小,不影响罪名成立。白某那句 “判个 20 年” 的狠话,说明他大致知晓抢劫罪的严重后果,只是误判了自己的量刑。
另外,白某属于多次犯罪的累犯。警方核查前科档案:2004 年 3 月因强奸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07 年 2 月释放;
2008 年 6 月因盗窃罪判处八年、罚金五万元,2016 年 10 月释放;2017 年 8 月又因盗窃、抢劫判处五年四个月、罚金三万元,2021 年 10 月释放。本次案发距离上一次刑满释放不足五年。
《刑法》第六十五条就是针对累犯的法律规定。1979 年首部《刑法》,累犯的时间界限是三年;1997 年全面修订刑法,延长为五年,明确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满释放后任何时候再犯同类犯罪,均按累犯论处。
白某前后犯罪均为故意犯罪,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间隔在五年以内,构成一般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至于抓捕,没有耗费过多警力。被害人报案后,警方很快将白某抓获归案。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部分赃款被追缴退赔被害人,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而累犯身份,要求对其从重处罚。最终判决书的刑期,和白某作案时自己预估的刑期相差甚远。
信源:最高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