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已婚男认识了年轻漂亮的女生,展开猛烈的追求,女子看到男子财力丰厚,最终也是答应下来,二人也有了亲密的接触。可男子心意转变很快,后来又不喜欢女子了,就提出了分手。分手同时,男子整理账目,说恋爱期间花费了12万让女子还钱,女子很愤懑,一分钱不还。男子更绝,联合老婆起诉要回钱财,最后的判定也下来了。
法院的判决书把一个残酷的事实摆在了桌面上:这笔钱,王某自己要不回来,但他老婆可以。
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写得很清楚。罗某需向王某的妻子金某返还6万元,并返还全部黄金首饰;无法返还实物的,折价补偿26109元。而王某本人的退款诉求,法院全部驳回。
同样是原告,夫妻俩的待遇一个天上一个地下。 王某是那个主动转账、送礼、追求的人,可法律上,他无权要求返还。金某什么都没做,却是唯一有权要回这笔钱的人。这背后的逻辑只有一条:这笔钱是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擅自处分,金某有权追回;但王某作为过错方,自己没资格主张返还。
罗某在法庭上说了一个版本,法院认定的是另一个版本。
罗某辩称王某告诉她自己是单身,她直到2024年4月才从朋友口中得知王某有家庭,随即提出分手。可法院结合聊天记录和庭审询问,认定的事实是:罗某在交往初期就知晓王某已婚生子的身份。这个认定直接堵死了她“被欺骗感情”的抗辩路径。
更让罗某难堪的一个细节被写进了判决:双方交往期间并未同居,也未发生性关系。 王某多次提出开房,罗某均予以拒绝。两人从2022年9月相识,到2024年4月关系破裂,一年多时间里,始终没有越过那条线。王某花了12万,连一次开房都没成功。这个事实让“恋爱期间共同消费”的说辞彻底站不住脚。
法院扣减的部分,是那些有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 五笔520元、一笔999元、一笔888元、一笔2023元,合计7497元。法院认为这些属于情侣间表达情意的赠与,酌情从返还金额中扣减。剩下的68773元大额转账,以及价值26109元的黄金首饰,被认定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置,罗某必须返还。
罗某说部分首饰已经被她变卖了,实物不存在。 法院的回应很干脆:不能返还实物,就折价补偿26109元。换句话说,东西卖了也得把钱吐出来。
王某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这一点最值得琢磨。 他花出去的钱,他自己一分都要不回来。法院的逻辑是: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自始无效,无效的后果是返还给财产共有人金某,不是返还给王某。王某作为违背公序良俗的一方,无权从自己的过错行为中获得任何救济。
这个判决把三个人都钉在了各自的位置上。 王某花了12万,什么都没得到,连起诉的资格都没有。罗某收下的钱和首饰,大部分要吐出来,还背上了“知晓对方已婚仍保持交往”的认定。金某什么都没做,却拿回了6万现金和全部黄金。法律保护的从来不是“谁更无辜”,是“谁的权利被侵犯了”。金某的财产权被侵犯了,所以她赢了。王某和罗某之间的那点事,在共同财产面前,不值一提。
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金某,王某与罗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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