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男子带着朋友入住豪华酒店,一晚房费1700元,二人进入房间后,随后一男子独自离开了房间,男子当晚没在房间里住,也被酒店得知了。没想到,就因为男子没有过夜,给男子扣下了1000元的押金,酒店就表示:必须本人入住,非本人入住,就按照挂牌价结算。
据黄河新闻网吕梁,10月3日报道称,男子知道押金被扣的事情后,很气愤,找酒店协商,酒店不给退,无奈只能找媒体来协调。
要说去订酒店,酒店可以管这么宽?
人家开好房,晚上出去办个事,酒店也要干涉,以“非本人入住”强行扣下定金?
这个是否也有法律说法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
一男子何先生,在平台上花费1700元预定了一晚的豪华酒店,因为他晚上要带着朋友进入客房里入住。
到了入住这一天,男子跟朋友两个人就进入了酒店,在前台办理入住的时候,根据酒店的规定,需要缴纳1000的押金。
何先生缴纳了押金之后,带着朋友进入了客房。
不一会,何先生跟朋友表示,他要出去办事。
回头就留着朋友一个人住在酒店里,何先生晚上就没有在房间里过夜,他要到外面办自己的私人事。
忙活了一整个晚上,因为事情没有忙完,何先生就一夜未归,约等于没有回房间休息。
事发当晚,只有何先生的朋友一个人入住在酒店里,也就是这件事,酒店给竟然也在关注着,随后还以这个理由,把何先生的押金扣下了。
酒店的理由就是:谁让你晚上不回来睡觉,你作为预订人,你就要回屋睡觉,不然就扣你钱。
眼看着自己的1000元押金,就是因为这样的理由被扣下了,何先生一整个无语了。
联系了酒店的负责人,负责人就冠冕堂皇的表示:“是的先生,您非本人入住,根据酒店的规定,就要扣除您的押金。”
这个道理,何先生感觉讲不通,立刻就投诉。
投诉之后,酒店还是不答应,继续表示,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何先生的行为,就是构成了违约,扣除押金,理所当然。
酒店还拿出了协议,协议上写的很清楚:非本人入住酒店,酒店有权拒绝,一旦发现非本人入住,就无法享受协议价格,押金并入房费,根据挂牌费来收取费用。
酒店一方表示,他们就是按照当日挂牌价来结算房费的,他们的处理,并无不妥。
何先生不答应,入住了、给钱了、完事了,不就行了?你怎么还管客户晚上做啥,客户就没有自己的事情要处理?晚上耽搁了一夜未归,这也不行?
可酒店也认自己的道理,说啥也不肯退这个押金了。
那何先生生气了,就准备曝光这家酒店,找来了媒体。
就在媒体介入之后,这件事也是闹得沸沸扬扬的,可看到媒体介入,酒店的态度也转变了,服软了,最后跟何先生这边达成了和解,事情也圆满处理了。
对于记者的介入,何先生表示了感谢,事情也总算是帮助协调解决掉了。
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酒店单方面扣除押金,这个操作程序存在瑕疵。
另外一点,酒店跟何先生双方,都存在治安合规风险。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6 条规定,酒店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可以根据治安法规给予200-500元的罚款处罚。
作为住客,何先生这边,让朋友来过夜,但是没有告知酒店,何先生前台登记了信息,随后却带着朋友进入,朋友没有办理实名登记。
而酒店这边,发现客房里入住的是不是何先生,而是何先生的朋友,这个人没有办理入住,酒店是不准许的,所以认定何先生没有按照要求,让朋友出事身份证件登记,酒店一方是不准许未登记人员留宿的。
这件事,说到底,确实何先生存在问题,但是酒店随意就扣除押金,处理问题的方式不正确。
《民法典》第 496497 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没有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
这个法规,约定的就是酒店的权利跟义务。
换句话说,酒店这一方无权直接单方面扣划押金。
押金是担保金,酒店没有单方面直接扣除款项的法定权利。正确的流程是,酒店需要提前跟住客约定义务,确定违约事实,协商补足差价。
如果协商不成,应该走诉讼的方式维权,而不是直接扣款,直接扣除押金属于程序不当。
登记的时候,酒店内部的约定也要告诉住客,否则这类加重条款不对何先生生效。(信源:黄河新闻网吕梁)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