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江苏南京,男子将有朋自远方来,他想为啥安排好一点的酒店,便提前在网上花1700元

江苏南京,男子将有朋自远方来,他想为啥安排好一点的酒店,便提前在网上花1700元预订了一套客房。朋友来的当天,他亲自去酒店办理入住,并缴纳了1000元入住押金。男子要出去办事就没陪朋友住。谁知到退房时,酒店以入住非预订者,要按挂牌价2740.1元计算房费,扣除他的1000元押金,他还需交40.1元。男子觉得下单时并没有看到提示协议价必须本人入住,这样扣钱太不合理,于是找媒体希望讨要公道。酒店:这样处理没问题!

何先生听说朋友要从远方而来,他很高兴,早早入手要给朋友好一点的安排。

首先得让朋友住的好,于是,他再三思量后,选了一家价格合适,又高级体面的客房,直接花1700元下了单。

到了入住当天,何先生亲自来到酒店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按照酒店要求,额外缴纳了1000元的入住押金。

他本打算陪着朋友一起住,可临时遇到急事,当晚必须外出处理,整夜都没法回酒店。

何先生想着房间已办好入住,就让朋友留在房间过夜,他自己外出办事。

在他看来,房间已开好了,谁住进去都一样,没料到这件事会引发后续的麻烦。

等退房之后,酒店通知何先生,当晚实际入住的不是他本人,要扣除他缴纳的1000元押金。

酒店告知何先生,他这笔订单用的是企业协议价,这份协议里面写得很清楚,协议优惠价仅限单位员工本人入住。

如实际入住人不是预订者,就不能享受1700元的优惠价格,需要按照酒店当天的门市挂牌价来结算房费。

按酒店当日挂牌价计算,房费为2740.1元。何先生已经付了1700元,差价还有1040.1元。

酒店打算直接从押金里面抵扣这部分差额,扣完1000元押金之后,还需要他再补40.1元。

收到酒店通知的何先生心里十分不解,也觉得很委屈。

他说自己在网上下单的页面,并没明显提示协议价必须本人入住,办理入住的时候前台也没有着重提醒这条规则。

他觉得自己已到场办好入住手续,房间正常使用,酒店不能事后直接扣掉押金。

可对他的辩驳,酒店不予理会,何先生难以接受,于是向媒体求助,希望讨一个说法。

这件事曝光之后,网上也吵开了。

一部分网友觉得,既然是企业协议价,本身就是给员工的福利,有使用限制无可厚非。

但也有人觉得,如是重要限制条款,酒店必须在下单或者办入住的时候重点提醒,不能等到退房结算才拿出来说事。

记者介入之后,酒店方面表示,这份协议是酒店和何先生所在单位签订的,相关约定具备效力,酒店的处理方式没有问题!

《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公平设定双方权利义务,对限权、免责、加重责任的关键条款,必须主动显著提示、必要时予以说明。

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导致相对人不知情的,该条款不视为合同内容,对当事人无效。

 酒店和单位之间的企业协议价,附加“仅限本人入住,非本人入住要补差价”,属于和消费者重大利害相关的格式条款。

酒店作为条款提供方,必须在下单页面弹窗、加粗醒目提示,或者前台办理入住时口头明确告知,让何先生清楚知晓这个限制。

如仅仅是藏在酒店与公司的内部协议里,没对消费者进行显著告知,则该条款不能约束何先生。

何先生亲自到场办理入住,缴纳押金,完成入住手续。

他主张下单页面、前台办理入住时,酒店都没有重点告知协议价仅限本人入住。

这种情况下,酒店事后才提出补差价、扣押金,相当于把重要规则藏起来,等到退房才亮出,未尽法律要求的提示义务。

何先生有权主张该条款不属于双方住宿合同的约定内容。

不过经过沟通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谅解,都表示不再继续追究此事,何先生也确认双方已经和解。

像企业协议价、员工特惠这类优惠房型,往往附带特殊使用条件,下单前一定要仔细看清规则。

一旦忽略限制条件,很容易在退房结算的时候产生纠纷。

同时商家也应当把这类关键限制用醒目方式告知消费者,减少双方不必要的矛盾。

有人说,大家心知肚明的事,很多以员工价定的房,自己不住,去网上转卖,赚的钱揣自己口袋。

有人说,入住酒店是要登记身份证,公安系统联网实名的,就这一条严格起来也是不能换人住的,万一换通缉犯住呢?

信源:齐鲁壹点 2026-10-1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