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控告诈骗犯罪千万不能说的四句话

诈骗罪控告,重点证明主观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下面这几句话很容易被办案单位直接定性为“属于民事经济纠纷”,直接不予立案。
1. “他一开始就打算骗我,从借钱那一刻就没打算还钱”
问题是主观推断,没有客观证据支撑。只靠你主观猜测对方“不想还钱”,属于单纯的结论性断言。办案机关会直接认为:欠钱不还只是债务违约,经济纠纷常见。
替换表述,列明客观行为,例如:收到款项后,虚构项目、隐匿资金、失联、转移资产、虚假身份等一系列客观事实,由办案机关根据行为推定非法占有目的,而不是你直接下结论。
2. “只要钱没还给我,就是诈骗”
问题是把“不能还款”等同于诈骗,这是刑民控告最常见的踩坑点。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里大量存在无力偿还,但没有虚构事实、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构成诈骗。一旦写这句话,很容易被一句话驳回:属于民事欠款,去法院起诉。
替换表述,对方在收取款项时,虚构XX事实,根本不具备履行能力,取得资金后逃避履行,并非单纯无力还款。
3. “他说谎了,所以就是诈骗”
问题是经济交往里存在一般夸大、商业吹嘘、民事欺诈,不等于刑事诈骗。单纯口头谎言,若只是夸大收益、包装项目,但基础交易真实,一般属于民事欺诈,达不到刑事犯罪标准。
替换表述,对方虚构核心基础事实(项目不存在、资质造假、收款用途完全虚假),以此使我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交付钱款。
4. “我觉得公安应该帮我把钱追回来”
问题是容易把刑事控告变成“讨债诉求”。办案人员会理解为:本质是要钱,想借刑事手段施压对方还债,也就是俗称的“以刑逼民”。经济案件审查立案时,会重点排查是否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债务。
替换表述,控告其涉嫌诈骗犯罪,请求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追缴涉案赃款。
补充实务提醒
1. 控告书少用主观评价词汇(骗子、恶意、存心欺骗),全部换成时间、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书证等客观事实描述。
2. 控告的逻辑顺序:虚构事实→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交付财物→对方取得资金后隐匿/挥霍/转移,客观行为在前,法律定性在后。
3. 口头向办案人员陈述时,同样避免上面四句,不要情绪化定性,只陈述事实、出示证据。#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