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磨杀驴?”四川夫妻委托中介卖房,中介累死累活找到买主,并以158万成交。见事成定局,夫妻直接翻脸,联合买家不仅拒绝给中介费,还私下签了购房合同,这可给中介气没招了。辛苦成果被白嫖,中介属实有苦说不出!
中介这行干久了,什么稀奇古怪的事都能碰上。带看几十组客户,磨破嘴皮子谈价格,好不容易把买卖双方拉到一张桌子上把字签了,结果第二天买家说不要了,卖家说那就算了。
你要是中介,碰到这种事会不会觉得天塌了?四川邛崃有一对夫妻就干了这么一件事,他们不光让中介白忙活一场,还在短短十二天之后,跟当初那个买家把合同重新签了一遍,价格就降了八千块。
中介公司是2025年才知道这件事的。那时候房子早就过户了,买家牟某都已经住进去了。中介一算时间线,心里那口气堵得慌,这不就是明摆着耍人吗?第一次签合同是2022年1月3日,成交价158万,买卖双方各掏百分之一的中介费,一人一万五千八。
结果签约第二天,买家牟某说房子权属证还没办下来,担心有风险,要求解约。中介也没为难人,同意解除,把收的中介费退了,卖家余某、廖某那边也把五万定金退给了牟某。
事情到这儿要是结束了,顶多算一单没做成。可十二天后,2022年1月16日,余某、廖某和牟某又签了一份合同,成交价157.2万,比之前就少了八千。
付款的安排、交易的对象、房子的标的,跟第一份合同几乎一模一样。牟某当天就拿了房子。这叫什么?站在旁观者视角来看,你要是中介,你心里能平衡吗?
中介公司把买卖双方告了。一审法院认定这属于“跳单”,判决买卖双方各支付中介费7860元。7860是怎么来的?原本约定各付15800,法院打了个五折。为什么打五折?因为中介确实干了活,带看、磋商、撮合签约,这些都是实打实的服务。
但合同签完第二天就解约了,后续的过户、贷款、交房这些环节,中介全都没参与。服务链条断在了中间,全额收钱说不过去。买卖双方都不服,上诉到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这里头有个细节值得琢磨。卖家余某、廖某是委托侄女杨某去办这事的,杨某手里拿着房源的挂牌信息,掌握着房子的入户密码,还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资料。中介有理由相信杨某是得了授权的。
这条法律的核心逻辑是什么?透过表面的合同纠纷能看清,它保护的不是中介这个行业本身,而是“信息和服务是有价值的”这个基本常识。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说白了就是把买卖双方凑到一起,把价格谈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点上。
这个“凑到一起”和“谈到点上”,是需要成本的。如果谁都可以用完中介的撮合成果之后一脚踢开,那这个行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最后吃亏的是那些真正需要靠中介来找房、卖房的人。
买卖双方在上诉的时候提了一个理由,说房源是网上公开挂售的,不算中介的独家信息。二审法院的回应很直接:房源信息公开,并不当然排除居间服务的价值。
你们的接触、磋商,全部是经由中介发生的。而且你们拿不出证据证明后来的交易是从别的独立渠道来的。这一条在法庭上是致命的。
从实际落地结果来看,这个案子的判决给所有想“跳单”的人提了个醒。你以为私下签合同就神不知鬼不觉?中介可能一时半会儿发现不了,但纸包不住火。这个案子里,中介是三年后才知道的。买卖双方可能觉得都过去这么久了,应该没事了。
结果呢,还是被找上门了。法院在诉讼时效这个问题上也说得很明白,买卖双方私下签约具有隐蔽性,当时房子还没完成权属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簿上看不到交易信息。中介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应该从2025年算起,没有超过三年。
现实给出的答案已经很直白了。法院判买卖双方各付7860,钱不算多,但道理说得很清楚。你用了别人的服务,就得认这个账。
想靠耍小聪明省掉这笔钱,最后不仅省不掉,还得搭上诉讼费和时间。更关键的是,这种操作一旦被法院认定了,性质就变了。它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没签成合同”的问题,而是一个诚信问题。
深究背后逻辑就会发现,这类事情在房产交易里不是个例。有的买家跟着中介看了大半年的房,最后通过另一家中介以更低的中介费成交了。
回到四川这对夫妻的事上。他们可能到现在都觉得委屈,觉得中介又没干成什么事,凭什么收钱。但换个角度想,如果没有中介在前面把路蹚出来。
把价格谈到158万这个位置,买卖双方能知道对方的底线在哪里吗?能那么顺利地在十二天后就签下新合同吗?有些东西,用了就是用了,不认不行。
这件事给所有人的提示其实很简单。房产交易是大事,中介费说多不多说少不少,但既然选择了让中介提供服务,就得按规矩来。觉得中介费不合理,可以在签合同前谈,可以换一家报价更低的中介,但不能用完人家的撮合成果之后翻脸不认人。法律不保护这种小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