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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女子和朋友合伙开托管机构,一共3个股东,由其中一个股东负责门店的经营。

浙江杭州,女子和朋友合伙开托管机构,一共3个股东,由其中一个股东负责门店的经营。很快女子发现门店经营状况不对劲,她要求设立三方管理账户,但是管理门店的股东却说,门店一直亏损,他要求其他股东补钱。女子要求对账,结果一对账,门店没有亏钱,反而有十几万的盈利。
 
这样的合伙,估计是没有必要再继续下去了,面对这样的合伙人,马女士要求他公开账目,他还直接表示不需要和其他股东对账。
 
看到这样的合伙人,马女士非常的无奈,早知道是这样的合伙人,只能共患难,不能共富贵,他们怎么也不会和这种人合作。
 
马女士和朋友王先生,他们是同行,都是做教培的,所以他们在这方面有很多的经验。
 
他们又看好了一个地段的托管行情,觉得在那里开个托管机构,应该可以招到不少生源。
 
想开一个托管机构,马女士和王先生都有心无力,因为他们本身就有教培机构,要两头兼顾,很难兼顾过来。
 
这个时候,王先生就介绍了李先生给马女士认识,王先生说,李先生虽然没有教培经验,但是时间充裕,也有资金投入。
 
要开托管机构,马女士和王先生有经验,就缺少一个管理门店的人,正好李先生符合这个条件。
 
三人一拍即合,就合伙了。
 
马女士和王先生各占股33.3%,李先生作为门店管理,他就占股33.4%。
 
他们合伙之后,王先生和马女士都要求李先生每个月都要公示收支账户,他们作为股东,要真实地掌握门店的运营情况。
 
合伙做生意,本来就应该这样,如果账目不清晰,后面就会说不清,就容易散伙。
 
他们的合伙也同样面临着这个考验。
 
这个李先生虽然每个月都能公示收支账户,但是仅仅几个月过去,马女士就发现,门店的经营状况不对劲,收入和支出都对不上。
 
马女士本身就细心一些,并且她和这个李先生也不是特别的熟悉,他只是王先生的朋友。
 
她对李先生多少有些不信任,看到账目对不上,马女士当然是要求对账。
 
可这个李先生,一直在拖延回避,这更让马女士感觉到事出反常,这样下去,托管机构办得再好,后面矛盾也会很多。
 
无奈之下她只好联系王先生,一起找李先生对账。
 
后来李先生才发出一份账单,但是这份账单账目非常混乱,收入和支出也不透明,根本看不出真实的经营情况。
 
而且从这份账单中,马女士还发现了一个大秘密,这个李先生居然用自己的私人账户收取门店托管费用。
 
这么一来,李先生的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就是混乱使用,难怪对账,根本对不出头绪。
 
如此下去,如果李先生长期用个人账户,收入和支出都不走公账,马女士和王先生根本无法监管资金的流向。
 
问题已经存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马女士要求,设立三方监管账户管理资金。
 
只有每个股东都能掌握门店的真实经营情况,他们才有可能继续合伙下去。
 
他们的门店,有不少的学生,门店的租金也不贵,怎么算,都是在挣钱状态,这是能看得出来的。
 
本以为设立了三方监管账户管理资金,他们才能顺顺利利合伙下去。
 
可这个时候,李先生却一直跟他们说,门店亏钱了,让他们补钱。
 
马女士和王先生感到很奇怪,就赶紧查看监管账户,但是里面是有资金盈余的,根本不需要补钱。
 
可是他们不愿意补钱,李先生也不乐意,他们的合伙又一次出现了大分歧。
 
说到底还是账目混乱不清晰,要解决遇到的分歧,只能大家坐下来对账。
 
于是他们把所有的流水,包括李先生个人的账户收取的钱,都拿出来一一对账。
 
这么一对账,问题就出来了,他们的门店根本没有亏钱,反而还有十几万的盈利。
 
可是这些钱都没有在账目上面,在账目上面的,是亏钱的状态。
 
显然李先生在账目中做了手脚,合伙已经无法进行下去了,如果要散伙,那也要公示账目。
 
但是这个李先生态度很强硬,直接说不需要和其他股东对账。
 
他们是三个人合伙开的托管机构,李先生作为管理者,他当然得和股东对账,还原真实的经营情况。
 
至于后面能不能合伙下去,那也要在账目清晰之后,再考虑的事情。
 
他们三个人合伙经营,那么不参与经营的合伙人,也是有权利查看财务账单的。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规定,合伙人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情况。不参与经营的合伙人,完全有权查看财务账簿。
 
李先生不配合,不但违反法律的规定,更是影响大家合伙的心情。
 
合伙最重要的就是账目要清晰。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规定,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需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如果账目不清晰,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在解除之前,马女士有权要求李先生完全公开账目,作为清算和财产分配的依据。
 
那么你对这样的合伙有何看法?来源:1818黄金眼  202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