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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宣威,一个女子意识不大好独自离开了家,路上遇到一个小伙子就跟他离开了,俩人来

云南宣威,一个女子意识不大好独自离开了家,路上遇到一个小伙子就跟他离开了,俩人来到后山的田里发生了关系。男子就是故意带女子过来的,主要就是看她脑子反应慢吞吞的,小伙子就知道她好欺负,随后就动了歪心思。就在折腾的时候,小伙子一边缠绵,一边用手机录像,保存了画面留着以后欣赏。完事后,小伙子扬长而去,没想到很快就案发,手机也被没收了。

这个男子也是不知悔改,刚从里面出来,这才不到两个月,就又犯事了。这下,可没他的好果子吃了。

(澎湃新闻,9月10日报道。)

一女子的意识跟状态不大好,之前去做过鉴定,脑子不是很好,有一定的智 力方面的缺陷。

有的时候待在家里,闲着没事做,她就自己一个人跑去大街上看热闹,闲逛一番,再回家。

事发这一天,女子又跑街上去玩了,来到宣威市乐丰乡街上,女子正在四处闲逛呢,就遇到了一个38岁的男子吕某。

这个吕某呢,并非是好人,早些年的时候,因为犯过案子,抢夺跟侵犯的罪行,被判了16年,说实话,也就在两个月前,他才被放出来。

要说这样的人,判了这么久,是不是也应该洗心革面了呢?

可惜的是,吕某继续的死性不改,心里还是想着要去做坏事。

吕某老远就看到了女子,盯着她好久,因为吕某注意到,这个女孩子似乎脑子啊、意识状态啊都不是很好,可能身体就是有问题的。

就是因为这一点,吕某就是拉住女子的手,说让她跟自己走。

没想到经过吕某这么一筐片,女子还真的就跟着他走了,随后就走到了后山的一个田地里。

吕某心怀不轨,跟女子就在田里发生了关系,而女子并不知道反抗,也不挣扎,任吕某折腾。

而吕某这个人呢,一边缠绵,一边还拿出了手机录像,他把全过程都给拍摄了下来,他想要留着以后自己慢慢的欣赏。

随后,不多久后,也就完事了,小伙子跟女子也就各自回家了。

等到女子回家之后,没多久,案发。

吕某的所作所为也就都被相关部门给得知,办案人员立刻抓捕,赶到吕某的家里将其抓获。

抓捕的时候,在吕某的家里,搜到他的手机,看到他手机里的画面,基本可以确定吕某做下的糊涂事,这部手机也被依法没收。

到案之后,吕某倒是主动供述罪行,争取坦白从宽。按理说,吕某积极认罪这个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但是,经查,吕某还有行为,并不能给他从宽处理。

第一、吕某之前就犯过事,也是侵犯罪,属于累犯。

第二、吕某之前判刑之后出来,才两个月,就再次犯案。

第三、吕某面对的,是一个智商有缺 陷的女子,对方意识状态不好,缺乏自我防护意识,而且这个吕某就是故意使坏。

综合认定,吕某再次犯下了侵犯罪,应该从重处罚,最后判处吕某有期徒刑6年,没收其手机一部。

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吕某的这件事,法律的主要集中点在于,“累犯”的认定,以及“侵犯无意识的妇女”,这些要点的定性方面,体现了法律从严、从宽的准则。

《刑法》第65条规定,对于累犯的人员,法律规定要从重处罚。

本案中的男子吕某,因为犯罪服刑被判了16年,可见之前他的罪行也是非常严厉的。

在刑满出来之后,男子却屡教不改,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再次犯罪,而且还有之前犯下的同一罪行,侵犯罪。

男子的行为,属于累犯的构成,必定会从重处罚,不可能从宽处理。

《刑法》第 236条规定,违背妇女的意愿,强行跟对方发生了关系,构成侵犯罪。

本案中的男子,明知道女子的情况,却还要跟其发生了关系。即便行事的时候,女子表面就是同意的,但是因为对方的缺陷,她可能就不能辨认,也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所以男子的行为,就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他的行为,就是在犯罪。

依《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犯罪的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身体有病症的弱势人员的,依法要从重处罚,可以增加基准量刑的20%左右。

所以针对吕某的综合情节,在确定了基本量刑幅度之后,还要从严掌握,针对女子的情况,这个会作为从重权衡的因素。

信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