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巴掌的后果!河南兰考,一男子回老家收麦,因谁先割谁后割的问题,和收割机人员吵了几句。不料,对方叫来亲戚,上去一耳光把男子扇倒。送医后确诊为脑出血,抢救了15天不幸离世,经鉴定:争吵和轻微外力是死亡的诱因,但不是直接死因。打人者拘留几天后就被放回家了,家属无法释怀,要讨个说法。
宋某成今年43岁,家里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平时他和妻子在外打工。
事发时,夫妻俩刚从外地专门赶回家收麦子。
2026年6月3日中午,宋某成还有其他村民在田间等收割机。
因为谁先谁后收割但问题,他和收割机司机吵了几句。
司机随后打电话叫来了同村亲戚宋某虎给自己撑腰。
宋某虎到场后,斥责宋某成不懂事, 双方吵了起来。
随后,在宋某成毫无防备下,宋某虎抬手往他头上扇了一巴掌,宋某成当时就倒在了地上。
现场村民赶紧拨打120求助。
期间宋某成清醒后坐了起来,救护车一看没事就先走了。
不料,20分钟后,宋某成突然再次倒地,还出现呕吐、小便失禁,很快意识不清了。
家属再次拨打急救电话,同时报了警。
宋某成先被送到镇卫生院,因病情凶险,转至县第一医院。
诊断证明:左侧丘脑出血、继发性脑室出血、脑疝、脑积水、脑水肿、急性呼吸衰竭、肺部感染、意识丧失、休克、陈旧性肋骨骨折、中枢性尿崩症、电解质紊乱。
医院做了开颅引流手术,持续抢救了15天。
6月18日,宋某成还是没能挺过来,在医院不幸去世。
宋某成的哥哥宋先生,事后对案件处理提出了几点疑问。
他说,事发当天在场村民还不清楚伤情会这么严重,做笔录时说法不一。
有人说宋某虎打了弟弟一拳,有人说扇了一巴掌,还有人说扇了两巴掌。
而且,死者的尸检流程拖得比较久。
派出所最终联系了郑州的鉴定机构,鉴定书受理日期是7月15日,距事发已经过了40多天。
同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宋某成头皮下没有明显损伤,颅骨没有骨折,可以排除外伤引起脑出血的可能。
他的脑底动脉有局部粥样硬化,丘脑及基底节区出血位于脑组织深层,是病理性脑出血的常见部位。
鉴定意见认为:争吵、情绪激动和面部轻微损伤,不足以导致死亡。
但可以引起血压改变,诱发病理性脑出血。
结论是:宋某成符合病理性脑出血继发脑疝形成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争吵、轻微外力作用为死亡诱因。
尸检报告出来后,警方没有对宋某虎刑事立案。
宋某虎被行政拘留9天后,就被放回家了。
家属无法接受,他们认为,宋某虎的殴打行为,是导致宋某成死亡的诱因,应当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家属把宋某成的遗体存放在太平间,一直不下葬,希望为他讨个公道。
记者采访时警方表示,一直与家属保持联系,会依法处理,但具体情况暂时无法透露。
记者联系宋某虎核实,宋某虎说了一句“我没有打人”,随后挂断电话。
目前,家属就想讨个说法,希望警方进一步厘清责任。
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打人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家属希望追究刑责,警方没有刑事立案,中间的落差就出在因果关系上。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打人肯定是不对的,扇一巴掌也可能构成故意伤害。
但要走到刑事立案这一步,法律要求的门槛比很多人想象的要高。
普通人容易觉得:“对方不打那一巴掌,人怎么会死了?人都死了,怎么还不抓人?”
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行为对结果有直接、主要的作用力。
鉴定报告写得很清楚,宋某成的脑出血是病理性的,他自己血管本身就有问题。
扇巴掌和争吵只是诱因,不是直接死因。
比如一个人的血管,已经像一根老化的水管,本来就快撑不住了。
一巴掌像是拧了一下水龙头,水压突然变了,管子爆了。
拧水龙头的人有错,但管子爆的根本原因,是管子本身已经不行了。
法律要考虑的是,这个人拧水龙头的时候,知不知道管子已经快爆了。
如果打人者不知道对方有高血压、血管硬化这些问题,法律上就很难认定他对死亡结果有预见。
所以刑事立案的门槛就卡在这里。
但这不代表打人者没有责任。
民事赔偿就是另一条路,宋某虎因为琐事争吵并扇打他人头部,本身就有过错。
而且这个过错,经鉴定和死亡结果之间有关联。
家属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
刑事和民事,两条路的标准不一样。
刑事要严格得多,民事看的是过错和因果关系。
这个案子的走向,最终可能落在民事赔偿上。
俗话说,天狂有雨,人狂有祸,无论什么结果,都够打人者喝一壶的。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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