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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女子谈了个男朋友,未婚同居,还和男友姐姐、父母同住两年,不赚钱,花钱又大

重庆,一女子谈了个男朋友,未婚同居,还和男友姐姐、父母同住两年,不赚钱,花钱又大手大脚,还偷走了男友姐姐的金银首饰,转手就变卖一万多元。男友姐姐佩戴首饰时,发现物品不翼而飞,立即报警,民警调查后发现是家庭成员干的,之后女子害怕被抓丢人,就跑去自首,坦然供述自己的罪行!

(来源:经视直播8月30日报道)

女子向某是一个无业游民,懒散不爱干活,可是长得漂亮,身材好,皮肤白,追她的帅小伙也排着长队。

凭借天然的外貌优势,向某遇到了一个条件不错的男朋友,两个人一谈恋爱,很快就粘住了。

向某想买什么,男朋友就给她买;想去哪儿玩,男朋友立马请假陪她去游荡。

恋着恋着,向某就赖在男朋友家里不走,还没有结婚,可能是死心塌地要嫁给对方了。

事实上,男朋友并没有买房,也没有租房,而是和姐姐、父母挤在一个房子里面,屋子生活着一大家子人。

向某不嫌弃人多拥挤,乐呵呵地住进来两年,和家人十分熟悉,男方父母也觉得她是自己的准儿媳。

在日常生活中,向某和男朋友的姐姐赵女士相处得十分融洽,二人经常聊天、逛街。

赵女士已经认定了向某就是自己的准弟媳,有吃的、用的都送向某,向某也经常进她房间玩。

时间一久,向某对家里环境十分熟悉,值钱的东西在哪里放着都了如指掌,没有人防着她。

然而,向某不找工作,不赚钱,还爱花钱,总觉得男朋友给的钱不够用。

为了买更多喜欢的东西,向某就想不劳而获,于就是想出了一个馊主意,偷盗身边人的贵重物品!

平时,向某看到赵女士戴的金银首饰很漂亮,知道能卖上万元,就动了歪心思。

某日,赵女士把首饰取下来,放在了卧室衣柜抽屉,却把钥匙扔在了桌子上,以为在家里就很随意。

这一幕正好被向某瞧见了,趁赵女士出去的时间,悄悄地拿着桌上的钥匙,打开了抽屉。

话说这向某,极其贪婪,不但成功拿到了盯了许久的金银首饰,而且把抽屉里放的3000元现金也带走了。

拿到金银首饰之后,向某很快就跑到外面变卖了,转手捞了1.2万元。

当赵女士要佩戴首饰的时候,发现抽屉里面的首饰和现金都不翼而飞,立即报警。

民警来到现场,综合判断了一下,对赵女士说排除外来人员入室偷盗,明确表示家庭成员的作案嫌疑最大。

之后,民警把目标锁定在向某身上,表示很有可能是向某偷走了。

向某看到民警介入调查了,担心被抓后丢人,可能还会重判,想到这里就吓得瑟瑟发抖!

最终,向某主动跑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目前已被控制。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该事件中,向某的涉案总价值1.5万元,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即使是准亲属、共同居住,未经权利人许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变卖,依旧构成盗窃罪,熟人身份不能作为免责理由。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情节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向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属于法定自首情节;全部退赃退赔,可从轻、减轻处罚,但并不代表直接无罪,仍需要司法机关依法裁判。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害人谅解的。

向某全额退赃是重要量刑考量,能否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要看被害人赵女士是否谅解,结合全部案情由检方、法庭决定。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同在一个屋檐下生活,并不代表财物混同。

金银首饰、现金属于赵女士个人的私有财产,向某无权占有处置。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该素材来源于经视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