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诈骗入狱前转给女友261万
女子累计接收男友261万转账,后其男友因诈骗获刑,被骗者起诉女子还钱,被法院驳回。
综合媒体报道,男子刘某于2019-2021年,通过对外吹嘘自己手握内部资源,可以拿到海口某热门小区的商品房名额,先后共骗取117名被害者累计1355万购房款。
作案时,刘某正与梁某处于恋爱同居关系,司法会计鉴定显示,2018年10月-2022年12月期间,刘某累计向梁某转账高达261万,其中还拿出部分赃款,为梁某购置海口滨江海岸三期一套房产。
梁某称,刘某经常大额给钱,甚至曾一次性转账35万作为生活费,她虽有疑惑,但并未追究资金来源。
后来,刘某因骗局败露,被法院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刑事判决书中,法院将刘某用赃款为梁某购置的房屋予以处置,变卖后按照受害者损失比例进行退赔。
可除却这套房产之外,刘某早已把钱财挥霍一空,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刑事执行程序因此终结。
眼见刘某没有偿还能力,受害者便把目光投向了其女友梁某。
受害者认为,既然钱是诈骗赃款,梁某收下巨款,就应当返还。
抱着这样的想法,钟某及周某提起民事诉讼,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梁某返还对应赃款。
两人认为,刘某本身没有合法高收入,转给梁某的钱全部来自诈骗,即便梁某主观不是蓄意共谋犯罪,客观上也属于拿到了没有合法依据的利益。
两人还拿出梁某笔录原话——“2020年我就发现他有问题……”,试图以此证明梁某明知钱财来源异常。
梁某则辩称,二人系多年恋爱关系,「相处期间并非只有刘某单向给钱,自己也曾经向刘某转账63万余元,存在大量共同生活消费。恋爱期间的互相转账,属于情侣之间正常往来」。
梁某还表示,刑事判决书没有认定自己构成犯罪,也没有判令自己退赔涉案转账。涉案房屋已经拍卖退赔被害人,不应当再让自己承担还款责任。
海南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有着严格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刘某与梁某恋爱期间双向存在资金往来」。司法鉴定明确,被害人资金和刘某个人其他资金相互混同,没办法做到逐笔对应。并且刘某向梁某转账的时间段,早于、晚于被害人给钱的时间,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梁某收到的款项就直接来自钟某及周某被骗的购房款。
最终,海南高院作出裁定,驳回钟某及周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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