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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审旗,已婚男子与朋友们聚餐时喝了点酒,随后偷偷带着一名女子回家过夜,期间

内蒙古乌审旗,已婚男子与朋友们聚餐时喝了点酒,随后偷偷带着一名女子回家过夜,期间发生了多次关系。可谁知女子一觉醒来,发现男子的嘴角竟出现了血沫,吓得她立即叫了救护车。后男子被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心源性猝死。男子的意外离世让其父母、妻儿悲痛万分,后将王某以及共同聚餐的刘某、陈某一并告上法院,索赔128万余元。可结局令人意想不到。

据悉,事发前的一天,即2025年8月19日下午3点多,男子张某来到朋友刘某家中帮忙做饭,二人提前约好了晚间一起聚餐。

傍晚5点左右,刘某见菜都准备得差不多了,于是主动联系女子王某,邀请她过来一同吃饭。很快三人就围在一桌,开始边吃边聊天。

期间,男子陈某临时到刘某家中取些私人物品,并未参与当晚聚餐,后续直接离开了。

张某等3人就边吃边聊天,一直聚到了晚上9点多。这时张某主动提出要喝酒,他在刘某家中找了瓶白酒,然后让刘某和王某陪着自己一起喝,但二人酒量不行,就饮用了少量啤酒。

3人一直喝到深夜11点才散了,随后张某自称喝醉了,要求王某送他回家。王某同意后,二人打车来到张某的另一套房子,当晚二人就发生了多次亲密关系。

次日凌晨4点多,王某因尿急从睡梦中醒了过来,准备去上个厕所,结果床头灯照在张某的脸上,让她发现张某的嘴角处涌出大量血沫,而且呼吸也不太正常。

王某吓得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按照指示在现场开展基础急救措施。医护人员很快赶到将张某给送去医院抢救,但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初步诊断,张某的死因是心源性猝死。

后警方接到报警到医院急诊处置,确认张某属于非正常死亡,于是对王某、刘某、陈某展开调查。

同时警方从医院处调查到,张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仅为7.73mg/100mL,远未达到醉酒标准。而且 张某早有多年心血管病史,日常长期服用降压药,平日里也常向朋友坦言心脏时不时难受。

事发后,张某的妻子才知道张某婚内出轨了,气得不行,但张某毕竟已经过世了,她没有选择吵闹,而是先给张某办了丧事。

之后,张某的妻子和父母一起将王某、刘某和陈某告上法院,索赔128万余元,他们认为张某的死因应该是与王某发生亲密行为导致,酒精只能起到一点点的作用。

对于张某家属的起诉,王某感到满心委屈,称聚餐时张某主动提出喝酒,全程没人劝酒,张某全程意识清醒,看不出任何难受迹象。

回到住处后发生亲密关系是双方自愿的,过程中张某并没有什么异常情况,直到凌晨才察觉异常,但自己第一时间叫救护车,并做了基础的急救措施,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

刘某则辩称,大家一起喝酒时,都没有劝过酒,也没有灌酒,都是自愿喝的,而且张某离开时意识清醒,所以与自己无关。

陈某则表示自己仅短暂上门取东西,全程没有上桌吃饭、没有碰酒,十几分钟后便离开了,不应当被追责。

王某等3人集体称自己没有责任,都是张某自身的问题,那法院会支持他们的说辞吗?

法院结合公安笔录、司法鉴定、完整病历等全部证据,给出事实认定:

其一,张某的家属无任何证据证明陈某参与了聚餐饮酒,所以陈某无需担责。

其二,刘某作为场地提供者,其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在聚餐时无劝酒行为,他也无法预料到张某会突然那猝死,所以刘某也没有过错。

其三,张某是在与王某发生亲密行为后,很长一段时间才发病的,且诱因是心脏病,王某第一时间发现后,就立即叫了救护车,已经尽到了基本的法定救助义务。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法律实践中,如存在强行劝酒、灌酒、明知对方重病仍怂恿饮酒、对方醉酒后放任其独自离开、未及时救助等,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可王某等3人均没有上述行为,或者说张某的家属无法证明王某等3人在张某突然死亡一事上存在过错,毕竟张某的死因是自身疾病。

综上,法院认定王某等3人无责,判决驳回了张某家属的全部诉请。

有网友认为,这人都没了,一点补偿都没有,不近人情。

但法律评判只看证据与过错,不单纯靠情感判断。

最后,成年人的社交活动,自我约束一定是第一道防线,他人的照看义务存在清晰限度,不能无限放大旁人的责任。

同时成年人也要对自己身体状况有清晰认知,如有高血压、心脏病、心梗病史,尽量少喝酒、不熬夜、避免剧烈活动,别抱有侥幸心理,身体的风险最终只能自己兜底。

大家认为本案法院的判决合理吗?欢迎在评论区说说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