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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这个婚外胚胎案是非常值得讨论的一个案子,里面牵扯到的问题也非常多。不仅是法理

无锡这个婚外胚胎案是非常值得讨论的一个案子,里面牵扯到的问题也非常多。不仅是法理问题,也涉及到天理和情理。
先从情理的角度来说,朱女士患癌之后正在积极救治,发现了唐先生出轨。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父母与子女如此,夫妻更是如此。即使感情再好,能够在久病之后还能保持感情稳定的夫妻其实非常少见,大多数夫妻和情侣都是很难经得起这种严峻考验的。
两人结婚多年,而且女儿已经上大学了,而从朱女士在事后接受采访时的表现来看,他和唐先生的婚姻在红灯亮起之前是否真的琴瑟和谐,其实也很难说。因为从朱女士的表现来看,她显得比较理性和强势,所以唐先生对这段婚姻的感受可能并不幸福。
当然,这不是为唐先生出轨开脱责任。无论如何,唐先生都是在婚姻尚未结束的情况下就和王女士出现了婚外情,这在道德上毫无疑问是有问题的,也不是应该被容忍的,这一点没有问题。
但同样需要考虑的是,在朱女士已经罹患癌症的情况下,唐先生没有选择离婚,至少在名义上和法律层面上,这个家还没有散,除了对婚姻的忠诚义务之外,朱女士也没有说唐先生对她生病不闻不问,或者置之不理,或者其它慢待的情形。
唐先生和曹女士的婚外情已经保持了好几年,双方以假婚姻证明来做试管婴儿,从法理上说,肯定是不合法的。但这不代表朱女士就有权要求医院毁灭胚胎,就像在类似的出轨案件中,原配也不能要求第三者终止妊娠一样,也不能要求杀死第三者与出轨方所生的孩子。
更何况,无论唐先生是否在事发前不愿意提出离婚,是为了避免财产分割,但在事发之后,唐先生都已经提出了离婚。这也意味着,在朱女士和第三者曹女士之间,唐先生已经做出了选择。甚至即便是唐先生同意,除非曹女士本人也同意,也是不能要求医院毁灭胚胎的。
在这个意义上,朱女士将医院列为被告,其实是不合理的。即使医院可能在流程上存在某些方面的瑕疵,未能发现唐先生与曹女士的婚姻证明是假的,也不意味着医院就应该承担太多的责任。朱女士可以追究唐先生,迫使唐先生做出毁灭胚胎的决定,但她本人无权这么做,这是肯定的。
至于说重婚罪,需要非常多的条件,尤其是需要出轨方与第三者共同生活,并且还要以夫妻的名义,这些条件都是非常难以满足的,还需要形成证据链,才能最终定罪。而就朱女士目前所说,似乎仍然只能定性为出轨,而非重婚罪。
此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事经过媒体报道和网络舆论发酵之后,网上出现了大量涉及到曹女士本人权利被侵犯的情况,包括她本人的照片被放到网上遭到大量的非议,都是不合适的。如果曹女士对此主张权利,并且能够掌握一部分证据,反诉朱女士,朱女士可能会很被动。
说到底,就朱女士目前为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候的表现来说,能看得出来她对唐先生和曹女士的恨意是非常深切的,所以非常想将唐先生和曹女士置之死地。这也是人之常情。但并不能因为她是受害方,她就可以侵犯唐先生和曹女士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曹女士遭受的大量网暴。
而就法律的规定本身来说,仍然是那个老生常谈,出轨违反道德,但并不违反法律,可以通过法律追究责任,让过错方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过程中承担责任,而不可能如朱女士和许多人所说的那样,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就轻易将唐先生定性为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