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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女子受荷尔蒙引导,疯狂的爱上了自己的男同事,二人下班后经常恩爱缠绵。可公司

厦门,女子受荷尔蒙引导,疯狂的爱上了自己的男同事,二人下班后经常恩爱缠绵。可公司死活不让他俩谈恋爱,看到二人在单位手牵手、眉眼传情、你侬我侬的,就拿公司条款来压制他们。女子年度业绩超出280万,奖金有15万,但是公司就是拒绝发放,声称:谁让你俩违规谈恋爱的?

蒋女士在这家汽车公司做销售,平时工作节奏很快,早出晚归,个人感情一直没有太多时间顾及。后来,她和部门里一名男同事互相产生好感,慢慢发展成了恋人关系。

两人没有刻意遮掩。下班后一起约会,平时在公司也会一起吃饭,偶尔在走廊聊天,眼神交流自然也逃不过同事和领导的注意。公司早就有内部规定,同部门员工不允许谈恋爱,违反规定可能失去评奖评优资格。

这条规定,蒋女士入职时确实签过字。可她认为,自己有没有恋爱,和能不能完成销售任务,根本是两回事。她的业绩不是靠谈恋爱得来的,15万元奖金也不是公司额外施舍。

2019年,蒋女士拼了整整一年,最终完成280万元销售额,位居公司第二。按照公司的奖励计划,第二名可以获得15万元购车奖励。

到了2020年5月,原本应该发放奖金,蒋女士却迟迟没有收到。她起初以为只是财务流程慢了,后来被主管叫去谈话,才知道奖金被扣和恋爱有关。

主管提醒她,公司规定已经写得很清楚,同部门不能谈恋爱,既然违反了内部制度,就要承担后果。蒋女士想解释感情发生在下班后,工作期间也没有影响业绩,可这番话并没有改变公司的决定。

接下来的日子,她感受到的压力越来越明显。开会时,领导频繁关注她的表现,茶水间里有人议论,她一出现,周围就安静下来。她和男友在走廊多聊几句,也会被行政人员提醒注意影响。

更直接的矛盾,还是那笔15万元奖金。

蒋女士多次等待公司处理,却始终没有结果。她主动到人事部门询问,得到的答复是,违反公司铁律,取消当年度奖励资格。

公司后来提出了不止一个理由。除了违反办公室恋爱规定,还认为蒋女士在奖金发放前申请离职,不能再参与奖金分配,同时她没有提供在公司购车的凭证,也不符合领取条件。

这几个理由能不能站得住?蒋女士没有继续争辩,而是在2020年5月15日申请劳动仲裁。5月31日,她办理了离职手续。

仲裁结果很快出来,公司需要全额支付15万元奖金。公司不服,随后把案件告到了法院。

一审时,公司坚持认为,规章制度经过员工签字确认,蒋女士既然违反规定,公司就有权取消奖金。可法院并没有把员工签字,直接等同于制度合法。

法院认为,公司禁止员工谈恋爱的规定,侵犯了员工的婚恋自由,相关条款无效。员工是否恋爱,不能成为公司克扣劳动报酬的理由。

更关键的是,蒋女士已经完成了年度业绩,奖金对应的是她实际完成的工作成果。业绩达标后,奖金领取条件已经具备,公司不能再用离职或者购车凭证等理由,随意增加限制。

公司继续上诉,二审仍然维持原判,15万元奖金必须支付。

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公民享有恋爱自由和婚姻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非法干涉。劳动合同法也明确,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既要合法合理,还要经过民主程序并向员工公示。

公司当然可以管理员工的工作纪律,可以要求员工完成任务,也可以处理上班时间的暧昧行为和利益冲突。可是,直接规定员工不能和谁恋爱,再把这条规定和奖金挂钩,性质就发生了变化。

奖金到底是福利,还是工资的一部分?如果它只看公司心情,业绩考核又有什么意义?

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中,年终奖和业绩奖金通常属于劳动报酬,并不是企业想发就发、不想发就不发的额外奖励。员工完成了约定任务,公司就应当按照规则兑现。

公司能不能因为员工准备离职,就把已经完成考核对应的奖金一并拿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相关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支付,逾期还可能面临加付赔偿金。

蒋女士的恋爱关系没有影响她完成280万元业绩,公司的制度也不能把私人感情变成扣钱工具。最终,法院判定公司全额支付15万元奖金。

信息来源:光明网 2026-08-01 10:24 因与同部门同事恋爱,员工 15 万元奖金被拒发,本人发起维权,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