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七旬老人在小区步道散步做操,邻居饲养的拉布拉多未拴牵引绳快速冲来,老人受惊避让摔倒,造成骨盆多发骨折。
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续还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双方多次协商赔偿无果,老人家属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决犬只饲养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11 万余元。
这起案件引发广泛讨论的核心争议:犬只既没有撕咬,也没有直接撞击老人,饲养人是否依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早在 2018 年 11 月,就有相似判例:张某甲驾驶两轮电瓶车途经村道,张某乙饲养的黑色大型犬突然追赶车辆。
张某甲担心被犬扑倒,慌乱操作失控连人带车摔倒,膝关节受伤。派出所到场后,张某乙家属将张某甲送医救治,司法鉴定认定张某甲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责任争执不下,案件诉至法院。
庭审中张某乙辩称,自家犬没有和张某甲发生身体接触,摔倒或许是骑车操作不当导致。法院调取接警记录、现场材料与证人证言后认定:犬只追逐行为与张某甲受惊摔倒存在连续因果关系,张某甲不存在自身过错,张某乙未尽到犬只管理义务。
法院核定合理损失 211264.63 元,扣除已经垫付的 12080 元,判决张某乙另行支付 199184.63 元。
2024 年 2 月 5 日,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纳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明确裁判规则:犬只吠叫、追逐、突然靠近引发他人恐慌,进而造成人身损害,同样构成动物致害。
同类纠纷在山东济南也有生效判决。2016 年 12 月 28 日清晨 6 点左右,67 岁的武华华在济南市历下区小区花园晨练,一只未拴犬链的大型犬突然窜出。
武华华紧急避让时摔倒,椎体发生骨折,住院 21 天接受手术,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犬主术兑兑提出,犬没有触碰武华华,不该承担全部损失。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结合小区监控、派出所出警记录、诊疗资料认定,大型犬突然冲出是老人摔倒的直接诱因,判令术兑兑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合计 5.6 万余元。被告上诉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一系列生效裁判释放统一尺度:处理此类纠纷,不能仅凭有无牙印、抓痕判定责任,需要完整还原犬只失控、人员受惊避让、摔倒受伤的完整因果链条。
监控录像核实犬只是否牵引、报警记录固定事发经过、首次病历锁定伤情、司法鉴定明确伤残等级,多项证据相互印证后,责任不会因为缺少直接肢体接触而免除。
西安针对小区遛犬有着明确管理规范。《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规定,在重点限养区携犬出户,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行人密集区域应当主动收紧牵引绳。
这条法规防范的正是犬只突然奔跑、难以控制带来的风险。犬只平日性格温顺,不能免除饲养人佩戴牵引绳的法定义务。
回到西安这起纠纷当事人李玲的遭遇。2025 年 2 月 28 日傍晚 6 时许,李玲正在小区步道旁做操,未拴绳的拉布拉多快速跑来,遛狗人只能在后方追赶。
李玲避让过程中摔倒,医院诊断为左侧髂骨、髋臼、耻骨上下支多发性骨盆骨折,后续又出现焦虑失眠、创伤后应激障碍。
事发初期,犬只饲养人垫付部分医疗费,并出具愿意承担责任的书面说明;老人出院后,双方针对康复护理费、心理治疗费用协商破裂。
2025 年 4 月,李玲及家属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犬主主张本次事故属于意外,李玲应当对自身安全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结合监控视频、完整病历、诊断证明与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没有证据显示李玲事发前存在精神类疾病,年老、体质偏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医保报销与人身侵权赔偿属于两种独立法律关系,不能以医保报销为由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支持老人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损失。
案件也给所有养犬人敲响警钟:牵引绳不只是形式上的要求。犬只一旦脱离有效管控,即便没有咬伤路人,若造成他人受惊摔倒受伤,饲养人依然需要承担完整赔偿责任。
信源:华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