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承东恶搞视频被投诉下架有些人似乎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式:讽刺企业可以极尽能事,但企业一旦反击,立马就被扣上“小家子气”“没有格局”的帽子。
可现实是,某些账号用尽暗喻、谐音、魔改等手段,变着法子丑化嘲讽一家企业及其创始人,被投诉后立刻喊冤:“又没点名”“只是玩个梗”。仿佛他们拥有单方面开火权,而对方必须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这是什么道理?
法律从未规定“不点名”就可以免责。当一系列元素组合后足以让公众明确指向特定主体,且内容带有明显戏谑贬损时,就超越了合理调侃的边界。企业维护自身名誉权,是正当权利,不是“玻璃心”。
公众人物和企业确实需要容忍一定的社会批评,但容忍不等于无限度。你可以自由地讽刺,别人也可以自由地依法维权。这才是公平的规则。
那些只允许自己阴阳怪气、不允许对方依法回应的人,本质上不是在捍卫言论自由,而是在要求特权——一种“我可以随意冒犯你,但你得忍着”的霸凌式自由。
对不起,这种双标行不通。权利是平等的,你挥舞嘲讽的大棒时,就该想到对方也有拿起法律盾牌的权利。玩不起的,从来不是被讽刺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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