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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网约车司机接了一单生意,车费204元,对方是个男乘客,车行驶半途中乘客突然

广西,网约车司机接了一单生意,车费204元,对方是个男乘客,车行驶半途中乘客突然晕过去了,司机连忙停车急救,又是掐人中,又是人工呼吸,把自己懂的急救方法都用上了,但是等医护人员赶到,男子还是去世了,于是男子家人把司机告上法庭,说司机救治不及时,非法营运等,要求赔偿18万,法院判了。

网约车司机,接了一单从广东回广西的活儿,车费204元,乘客是个男子。

结果车开到半路,司机发现男子好像晕过去了,司机赶紧停车又是掐人中又是人工呼吸,能用的急救办法全用上了,可等医生赶到,人还是走了。

没有想到的是,死者家属却把司机告上法庭,说救助不及时、还说人家非法营运,张口就要18万赔偿。

这事儿最近法院判了。

当时司机从后视镜发现后座上的男子晕过去后,怎么叫都没反应,人已经没意识了。

网约车司机当时吓坏了,但没慌神,赶紧停车施救。

他先掐赵某的人中,又清理口腔里的异物防止窒息,还做了人工呼吸。

同时他跑下车朝附近的人喊救命,让路人帮忙打120、联系家属。

等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折腾了半天,最终还是没能把人救回来,后来法医一查,死因是突发心梗。

人没了,事情还没有完,男子家人要告司机了,司法部门组织双方调解了一次,男子家属开口要3万丧葬费,司机觉得这事不该自己担,只愿意掏1000块表示一下心意,两边没谈拢。

男子家人就把司机告到了人民法院,索赔清单列了一大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属办丧事的误工费交通费,加起来18万多。

男子家人的理由有两条:第一,司机没有网约车驾驶员证,属于非法营运;第二,司机发现人不行了以后,没有第一时间自己打120,也没有直接往医院送,而是先找路人帮忙,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应该承担20%的责任。

法院审理之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男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讲了这么几个道理。

首先,男子坐的这趟车是顺风车,204块钱只够分摊个油钱过路费,司机不是为了赚钱拉客,属于合法的民事互助合乘,不是非法营运。

然后,心梗这病来得突然,事前根本看不出征兆,司机就是个开车的普通人,不是医生,不可能提前预判乘客要发病。

还有最重要的一条——不能拿专业医护的标准去要求一个普通司机。

司机发现不对以后,掐人中、清口鼻、人工呼吸、喊人帮忙、打120,这一套操作放在普通人身上已经算是尽力了。

法院最后认定,司机的开车行为和救助行为跟男子的死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这个判决说明了就一句话:好心没办坏事,法律不冤枉好人。

司机该做的都做了,人没救回来是命,不是司机的错。

当然死者家人的心情可以理解,一个人坐车出门,人没了,换谁都接受不了。

但是无论怎么样,也不能怪司机。

怪他证不齐全,怪他没及时打120,怪他没直接送医院。

这些理由乍一听好像有点道理,但仔细一琢磨,站不住脚。

先说“非法营运”,204块钱,从广东到广西,跑这么远的路,油钱过路费一扣,司机能剩几个子儿?这叫赚钱?这叫顺路捎个人分摊点成本。

家属把顺风车当成营运车来告,是把概念搞混了。

法院认定这是民事互助合乘,不是非法营运,这个判断是准的。

再说“救助不及时”,这个说法最伤人,司机发现人不行了,掐人中、清口鼻、人工呼吸,该做的都做了,还跑下车喊人帮忙打120。

一个开车的普通人,能做到这份上,已经够可以了。

家属事后翻旧账,说他应该自己打120、应该直接送医院,这是拿事后诸葛亮的尺子去量一个现场慌了神的人。

法院说得在理——不能把司机当专业急救人员来要求。

这案子真正的价值在于划了一条线:普通人尽了普通人的力,法律就认这个账。

人没救回来,确实是悲剧,但悲剧不等于一定要有人负责。

有些事就是命,不是谁的错。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一法条的逻辑在于:顺风车属于非营运性质的民事互助合乘,司机在发现男子发病后立即采取了掐人中、清理口鼻异物、呼救并请路人拨打120等一系列救助措施。

这些行为已经达到普通人应有的救助标准,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因此,司机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的判决既符合法理,也保护了善意救助者不被冤枉。

内容来源于:九派新闻

评论列表

用户60xxx94
用户60xxx94 1
2026-07-27 11:46
判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