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湖北武汉,一24岁女孩去某医院想补个牙、问问正畸,却被医生建议做了正颌手术。术前评估下颌只需后推2毫米,结果医生反向操作,向外拉了13毫米,拉成了“鞋拔子脸”,还脸歪、鼻塞、牙被钉子打穿。她找说法,医生回她一句:“我喜欢这种面型,比之前洋气。”如今,想恢复原样得再花30万、做7次手术。北京、上海专家都说“做反了”,涉事医院却迟迟没给说法,卫健单位已介入调查。
据悉,姑娘小雨24岁,侧面看下巴稍微往前伸,就是老人们说的“地包天”,但也就一点点,正面瞅着不明显,吃饭说话啥也不耽误。
2025年的一天,她有几颗牙不太舒服,就去了某大学口腔医院,想咨询补牙、种牙的事,实在不行戴个牙套也成。她压根没往手术那层想。
接诊的医生看完她嘴巴里的情况,没跟她多聊补牙,反倒建议她去正颌科室看看,说牙齿矫正解决不了她的问题,得动骨头。
小雨当时心里打鼓,但想着这是三甲大医院,医生见得多,人家说啥就是啥吧。她被直接转诊到了颌面外科,见到了后来给她主刀的医生。
手术前,医生团队给小雨做了一整套评估。她记得很清楚,片子显示下颌骨只多突了2毫米,比一根筷子头粗不了多少。医生讲方案的时候,她听了个大概,意思是把这块骨头往后挪一挪,对齐了就好。
她不懂那些专业名词,心里想得简单:往后推2毫米,脸型应该更顺溜了吧。她签了字,躺上了手术台。
可等她消肿之后哆哆嗦嗦拿镜子一照,整个人都傻了。下巴不但没收回去,反而往前冲出老长,整张脸的中轴线歪到一边,左边和右边像是两个人拼上去的。
以前侧面看才有点问题,现在倒好,正面看都明晃晃一个“鞋拔子”造型。日子一天天过去,脸还是歪的,上下牙对不到一块儿,咬东西使不上劲。
有几颗牙像被什么东西顶住了,酸胀得厉害,牙龈慢慢萎缩露出牙根。鼻子也出了毛病,一个鼻孔吸不进空气,睡觉只能张着嘴喘气。
她把术前的片子和术后的片子摆在一起比,虽然不懂医,但骨头的位置明摆着,本该往后挪的下巴被往前拽出去一大截。后来找人一量,拉出去13毫米还多。
小雨坐不住了,揣着片子跑去北京、上海,找了好几家顶尖口腔医院。专家们对着片子端详半天,表情都不太好看。
有专家直接说:“你这偏颌、反颌都摆在这了,建议尽快做二次矫正手术。”
她追问怎么搞成这样,人家说得委婉:“你这个手术方向,跟我们常规理解不太一样。”她听明白了,就是做反了。
从上海回来,小雨抱着最后一丝希望找到主刀医生,她心里还存着侥幸,也许医生有他的道理?
可医生上下打量她两眼,用一种近乎欣赏的语气说:“我喜欢这种面型,比之前洋气多了。你要接受新的面型,嘴巴并不凸嘛。实在接受不了,就做二次手术。”
小雨当场愣住了。后来她了解到,要恢复到接近术前的样子,至少得做七次修复手术,费用三十万往上。
一气之下,小雨找了涉案医院医务科投诉,院方受理了,正在处理,而卫健单位也介入调查。
目前,事情还在调查中,到这会儿,该有的说法还没下来。
最让人上火的,是主刀医生那句“比之前洋气”,去问问那姑娘,她乐意要这份“洋气”吗?医生用个人审美绑架患者,还说得这么理直气壮,把手术当私人订制呢?
有人说,这姑娘本来是去补牙的!补个牙最后被推上正颌手术台,是否存在过度医疗问题呢?
还有人说,现在下结论还太早,医疗鉴定没出来,谁也不知道是方案设计问题还是术中出了偏差。
从法律角度,涉案医生的手术是否合理合法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术前评估显示小雨仅2毫米下颌前突,属“临界病例”,正畸与手术均可选择,涉案医生却选择创伤更大的手术,而术中实施反向操作,前移13毫米而非后移2毫米,北京、上海多家权威医院专家都对这样的结果表示疑义,显然未尽到当时的医疗水平。
若经司法鉴定确认,涉案医生将构成重大医疗过错,所在医院依法应当赔偿小雨后续治疗费、修复费用、交通费等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与此同时,《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医师……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对于2毫米前突,是否必须采用创伤极大的四级手术,还是保守正畸即可达成可接受效果,需结合《口腔颌面外科诊疗指南》等规范判断。
若鉴定认定手术缺乏必要指征,则医生涉嫌构成“不必要的治疗”。
结合第五十六条规定,卫健单位依法可以对涉案医生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责令涉案医生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