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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男子因为视力模糊到医院做检查,当时检查就显示,玻璃体混浊,屈光不正,已

江苏扬州,男子因为视力模糊到医院做检查,当时检查就显示,玻璃体混浊,屈光不正,已经有孔裂了,但是当时医生只是开了滴眼液,就让他回家观察,结果一周后病情加重了,他到别的医院检查,他的视眼膜已经脱落,视神经受到了永久的损伤。
 
如果当时医生,能够意识到,出现玻璃体混浊,屈光不正,有孔裂这些症状是很严重的问题,如果医生能够预知到,视力会越来越严重,马上进行激光治疗,说不定视力就不会受到不可逆的损伤。
 
这是赵女士和丈夫都这么认为的。
 
就在一周之前,赵女士的丈夫突然出现视力模糊,严重影响了生活,当时夫妻俩就意识到,这可能是眼睛出问题了。
 
眼睛出现问题,这可不是一件小事,赵女士的丈夫也是赶紧到医院去检查。
 
当时的检查结果出来了,病历记录只是显示玻璃球混浊,屈光不正,当时的医生认为,这并不是什么大问题,然后就开了滴眼液,就让赵女士的丈夫回家观察了。
 
看着医生并没有很重视这件事情,赵女士和丈夫都以为眼睛出现视力模糊,也只是小问题而已,所以他们也心安地回家了。
 
但是那瓶滴眼液,根本不起什么作用,滴了一周,视力不但没有好,反而越来越严重了。
 
赵女士和丈夫可不敢去之前那一家医院了,赶紧到别的医院去检查。
 
结果这一检查,就确诊了,赵女士的丈夫的眼睛属于孔源性视网膜脱落,这已经是中度病变,就算激光封堵,也失败了,视力已经受到了不可逆的损伤。
 
看着这个诊断结果,赵女士的丈夫意识到,自己的眼睛再也不能清晰地看东西了,他非常痛苦。
 
出现这种事情,赵女士和丈夫当然要追究首诊医院的责任,因为在当时的扫描激光眼底胶片,还有B超的报告,其实都已经显示,视网膜破损,玻璃体下积血,这属于高危病变,但是门诊病例并没有记录,并且后来的医生问赵女士,当时的检查已经明显有裂孔了,为什么当时不做激光治疗,要等到视网膜脱落。
 
这都表明着,当时如果医生能够注意到眼睛已经有裂孔,应该就能够判断视网膜已经脱落,如果即使治疗,那么他丈夫的视力是有可能恢复的。
 
但是由于医生没有注意到关键病灶,才导致赵女士的丈夫拖了一个星期,导致视网膜完全脱落,这才造成不可逆的损伤。
 
事情已经发生了,赵女士也找了当时的医生,医生态度也很诚恳,承认这是她的失误,但是后来医生又反咬一口,说了一些无中生有的话,让赵女士和丈夫都无法接受。
 
他们继续追究这件事,但工作人员说:“这不是你说是误诊就是误诊了,也不是你说没有就没有的,要以医院的答复为准。”
 
工作人员还表示,不让当时的医生跟患者接触,是为了避免双方的接触。
 
当时的医生也被处罚了,工作人员说,当时的医生书写的病历并不规范,所以才被处罚的。
 
赵女士和丈夫可不管当时的医生为何被处罚,他们只想得到一个公道。
 
首诊医院的医生都已经承认,这是他的失误,那么也就证明医务人员是有过错的,医务人员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由于他们的过错,导致赵女士的丈夫没有及早得到治疗,视力造成不可逆的损伤,医院应当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医生如果已经发现了病灶,就应当及时进行相应的诊疗义务。
 
《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由于医院没有发现病灶,没有进行相应的诊疗义务,才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发生这种事情,首诊医生和医院要承担责任。
 
那么你对这件事情有何看法呢?来源:零距离视频  202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