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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租客租了一套房子,这一住就是 18 年,然而,等租客准备退租时,房东却要

上海,一租客租了一套房子,这一住就是 18 年,然而,等租客准备退租时,房东却要求租客把房子恢复如初,因为房子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有损耗,所以租客直接选择了拒绝,结果,房东直接把租客告上了法院,要求租客赔偿维修费用 14 万、房屋空置损失 10 余万元以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 5000 元,结果法院还真判了。

先给大家捋捋这个案子的来龙去脉。事情发生在上海长宁区,租客张先生 2006 年就搬进了这套房子,当时签的是一年期合同,保证金一万出头。

合同里确实写了一条:租赁期满后,要恢复房屋交接时的原状。谁也没想到,这一住就是 18 年,中间续租都没再签过书面合同,就这么默认着一直租了下去。

18 年是什么概念?从青年住到中年,孩子都能上大学了。这么长的时间里,张先生也没闲着,征得房东同意后,把原本的白墙刷成了黄色,还把三室一厅改成了四室,大概率是为了办公或者家里人多。说实话,能让租客改户型的房东,当年关系应该还不错。

可一旦走到退租这一步,情分就不值钱了。房东刘女士收房的时候直接列了个清单:墙体要刷回白色、户型要改回三房、地板要换新、灶台要换新,杂七杂八加起来维修费要 14 万。再加上房子空着没法出租的损失 10 万,再加 5000 块违约金,张嘴就要 24 万多。

张先生当场就懵了。住了 18 年的房子,地板有磨损、墙面有老化,这不是天经地义的事吗?难道自己住进来什么样,搬走还得什么样?那这 18 年的房子是供着看的,不是用来住的?双方谈不拢,直接闹上了法院。

很多人看到这儿可能会说,房东这是典型的 "提灯定损",鸡蛋里挑骨头,想最后讹租客一笔。这话对,但也不全对。法院最后的判决其实很有意思,既没全听房东的,也没全向着租客。

先说法院驳回的部分。14 万维修费,法院只支持了 3 万多。为什么?因为房东主张的地板、灶台、墙体渗水这些损坏,申请了司法鉴定,结果是因果关系根本鉴定不出来。

说白了,你说不清这是租客故意弄坏的,还是 18 年自然老化的。而且双方都承认,租房期间房子漏过水,租客跟房东反映过,房东也没修。

这里就得说一个最核心的法律常识:正常居住产生的自然损耗,本来就该房东自己承担。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写得明明白白,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道理其实很朴素。你把房子租出去收了 18 年房租,房子本身的折旧老化当然算你的经营成本。总不能租金你揣兜里,损耗全让租客买单吧?那不成了空手套白狼了?一套房子装修能用多少年?18 年早就到了翻新周期了,趁着租客退租顺便翻个新,然后让租客掏钱,这笔算盘打得也太精了。

但话说回来,法院为什么又判了 3 万多的维修费?这就是这个案子最值得所有人警惕的地方。张先生把三房改四房、把白墙刷成黄色,这些属于主动改造,不是自然损耗。

虽然当年改的时候房东同意了,但合同里白纸黑字写了退租要恢复原状。那不好意思,改回去的钱就得你掏。

还有那 3 万多的空置损失,很多人也不理解。法院的逻辑是这样的:张先生退租后不肯修复,房东确实没法立刻租出去,这部分损失租客有责任。但房东也有止损义务,不能无限期空着都算在租客头上。

法院综合了修复工期、市场租金、双方过错程度,酌情定了 3 万多。至于那 5000 块违约金,因为房东拿不出证据证明租客恶意拖欠房租,直接驳回了。

最后算总账,租客一共要赔 6 万多,房东再退给租客 6600 块保证金。里外里租客掏了五万多了事。

我个人看完这个判决的感受是:这是一个各打五十大板,但板子打得都有道理的结果。房东想借 "恢复原状" 四个字把全屋翻新的钱都赖给租客,法院没惯着;租客觉得自己住了 18 年什么都不用管,法院也没纵容。

但这个案子最值得琢磨的,不是赔了多少钱,而是 18 年的租赁关系最后怎么就走到了对簿公堂这一步。18 年啊,就算是邻居也该处出点感情了,最后算得一分一厘都清清楚楚,说起来也挺唏嘘的。

我猜房东那边的心态可能是:反正你要走了,能多要一点是一点。租客这边的心态可能是:我住了这么多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凭什么让我掏钱?双方都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越谈越僵,最后只能法院见。

这个案子给所有租房的人都提了个醒。首先,别以为房东口头同意你改造就没事了,只要合同写了恢复原状,退房时你就得改回去,口头承诺不算数。其次,正常使用的磨损你不用怕,法律不支持 "恢复如新" 这种无理要求,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展品。

反过来给房东也说一句:别总想着退租时宰租客一刀。18 年的租金收了多少?上海的房租 18 年涨了多少?这笔账算下来,房子的装修成本早就收回来了。临了还要让租客给你把房子装成新的,吃相未免太难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