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女婿因两女儿随母姓拒付抚养费,8岁女儿表态后,法官这样判
近日,湖北宜昌茅坪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卢某与被告向某因感情破裂,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卢某提出,两个婚生女儿均由自己抚养,向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双方凭据均担。然而,向某系“上门女婿”,因两个女儿均随母姓,加之自认为在卢某家未得到足够的尊重,心中积怨已久,坚持要求一人抚养一个女儿。
向某和卢某结婚整整十年,当地传统观念里,上门女婿本身更容易承受旁人异样眼光,日常相处里,向某总觉得岳父母和妻子处处忽视自己的感受。两个女儿出生时,一家人商量后定下跟随母亲姓氏,这件事成了向某心底跨不过去的坎。夫妻日常拌嘴,他总会拿孩子姓氏说事,觉得自家血脉得不到认可,多年积攒的委屈一点点消磨掉夫妻之间仅存的温情,两人分房居住长达两年,沟通彻底断裂,走到起诉离婚这一步。
开庭当天,双方各执一词,调解初期完全没有缓和余地。卢某独自照料两个孩子多年,接送上学、辅导功课、打理生活琐事基本由她一人承担,她清楚丈夫平日里很少参与育儿,贸然分开抚养,孩子很难适应突变的生活环境,才提出两个女儿全部由自己照顾的诉求。向某不肯接纳这套方案,反复强调孩子不跟自己姓,自己没有完整为人父的体面,不愿全额承担抚养开支,唯一让步底线就是一人带走一个女儿,以此抵消他心里的不平衡。
案件审理走到关键环节,两个孩子都已经年满八周岁。现行法律明确,处理抚养权纠纷时,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需要优先考量。法官单独留出空间,避开双方家长,轻声询问两个孩子内心想法。没有成年人的干预,8岁的大女儿直白说出心里话,她更习惯和妈妈朝夕相处,日常起居、学习习惯都已经固定,不愿意分开生活,小女儿也紧跟着附和,姐妹俩希望能够一直相伴成长。
孩子清晰直白的表态,没有动摇向某的坚持。他依旧不肯调整诉求,还向法庭申请举证期限,打算整理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材料,试图以此减少自身需要承担的抚养开销。法庭没有直接出具判决书,家事案件优先调解是常规流程,强行判决只会加深双方对立情绪,后续探视、费用支付极易衍生更多矛盾,最终受伤害最深的还是两个未成年孩子。
承办法官分开和两人沟通,先跟向某梳理清晰法律条文。民法典写明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姓氏选择和父母抚养义务完全割裂,最高法配套指导意见也明确规定,任何人不能以子女姓氏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亲子关系不会因为婚姻结束、孩子跟随母姓消失,抚养未成年子女是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存在任何可以推脱的借口。
法官也留意到向某长久以来的心理落差,没有一味强硬普法,耐心听他倾诉婚后多年的压抑情绪。传统上门女婿的身份带来的自卑、家人沟通上的忽视、孩子姓氏带来的失落,这些情绪能够理解,却不能拿来转嫁到孩子身上。夫妻之间的情感矛盾、身份带来的心理隔阂,属于两人之间的婚姻纠纷,孩子没有义务为成年人的情绪买单,不能用剥夺孩子完整陪伴、削减生活开支的方式宣泄不满。
另一边,法官同步劝导卢某,顾及向某作为父亲的情感需求。即便孩子跟随母亲生活,也不能切断父女之间的联结,完整的探视权需要充分保障,逢年过节应当留出父女单独相处的时间,缓解向某内心的失衡感,减少后续抚养费履行的阻碍。
几轮分开劝导、当庭调和之后,双方紧绷的情绪慢慢平复,最终敲定完整调解协议。两个女儿全部交由卢某直接抚养,向某按月给每个孩子支付500元抚养费,每月合计一千元,孩子产生的课外辅导、就医花费,凭正规票据由两人平均分摊。协议里特意写明,卢某不得阻拦向某正常探视,周末、寒暑假都预留固定相处时间,双方额外达成温情约定,每年春节两个女儿轮流跟随父亲、母亲过节,维系父女亲情。
现实里不少家庭都出现过同类纠纷,男方因孩子随母姓拒绝承担抚养开销,这类诉求放到法庭上从来不会得到支持。各地法院同类判例已经形成统一裁判标准,哪怕父母双方曾经约定孩子改姓后免除抚养费,这类约定也会被认定无效。孩子的生存、教育、医疗需求具备法定优先性,成年人之间的恩怨,不能成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理由。
上门女婿的委屈、夫妻相处的矛盾,都有合理合法的沟通解决渠道,争夺抚养权、拒付抚养费只会造成多重损失。分开之后依旧要守住为人父母的底线,分清婚姻矛盾和亲子责任的边界,成年人的负面情绪不该由孩子承担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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