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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不敢做的事,我替他做!”17岁少年撞见村霸欺辱母亲,父亲忍气吞声,他提刀捅

“我爸不敢做的事,我替他做!”17岁少年撞见村霸欺辱母亲,父亲忍气吞声,他提刀捅死村霸后自首——这10年刑,冤不冤?

信息来源:央视《忏悔录》纪实案件(正雪萌为化名),综合自多家媒体报道。

2010年,安徽某村,17岁的正雪萌撞见村霸黄文龙趴在母亲身上,而父亲正文君站在旁边,攥着拳头,愣是不敢吭一声。

这场景,正雪萌忍了五年。

从12岁到17岁,黄文龙像蚂蟥一样叮在正家身上:堵门骂街、砸锅摔碗、当着全村人的面对母亲动手动脚。父亲每次都跟他讲“惹不起咱躲得起”。

但那天晚上,黄文龙边扇他爸耳光边骂“窝囊废,我就玩你老婆怎么着”的时候,正雪萌脑子“嗡”地炸了。

他掏出随身带的匕首,对着黄文龙捅了过去。黄文龙求饶,他听不见,一刀接一刀,直到地上的人彻底没了动静。

然后他平静地走进派出所:“我杀人了,投案自首。”

开庭那天,半个村的人挤在法庭外喊“黄狗子死有余辜”,联名写求情信。法官问他后不后悔,17岁的少年挺直腰板:“我爸不敢做的事,我替他做!”

最后法院判了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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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怎么看这件事?“义愤杀人”到底能不能减刑?

正雪萌的行为,法律上定性很明确——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关键是,“情节较轻”怎么认定?

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情形叫 “义愤杀人” ——指因不堪忍受被害人的长期迫害、羞辱,在激愤之下失控杀人。比如安徽濉溪县那对老夫妇,因无法忍受儿子长期打骂、猥亵,联手将其杀死,法院就认定为“情节较轻”,判了五年左右。

正雪萌案类似——黄文龙长期霸凌正家五年,事发当晚还在现场羞辱、殴打正文君,对少年来说,这属于“激愤之下失控”。加上正雪萌作案时不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外他主动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判了10年。在故意杀人罪里,这已经是“从轻”之后的结果了。

二、“我爸不敢做的事,我替他做”——这句话听着解气,但法律不认“替天行道”

很多人不理解:村霸都欺负到这个份上了,凭什么判这么重?

道理很简单:法律不允许私人用暴力“执法”,哪怕对方是恶人。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黄文龙扇耳光的时候,正雪萌可以推开他、甚至可以还手制止。但黄文龙倒地求饶、不再攻击之后,继续捅刺致其死亡,法律上就不属于防卫了,而是报复。

这中间的差别,就是正当防卫和故意杀人之间那根线。

我们理解这个孩子的愤怒,也心疼他这五年受的窝囊气。但法律不能鼓励“谁受欺负谁就提刀”,否则社会就回到“谁拳头大谁有理”的丛林法则。

三、这案子留下的教训,比“解气”更重要

正雪萌用10年青春换了父亲一辈子抬不起头来,也换了自己最好的年华在铁窗里度过。

他替父亲做了父亲不敢做的事,但他也亲手把自己的人生搭进去了。

遇到欺压,法律和规则才是最锋利的武器,而不是少年手里的刀。报警、收集证据、起诉、申请人身保护令——这些途径虽然慢,但不会让你拿自己的人生做赌注。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这话对讲理的人管用。但对恶人,越退他越得寸进尺。

但回击的方式,绝对不能是“同归于尽”。


你怎么看这个判决?10年重不重?如果你是正雪萌,当时会怎么做?评论区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