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男子6岁时,父亲病逝,母亲失踪,大伯养了他的亲生姐姐,也养了他一年,才将他送给朋友养,16岁那年,男子打架辍学被退回给大伯,他出去打工了,21岁时,他才得知,11年零17天,他是有事实无人抚养的生活补贴的,一共有125,000多元,这些钱都被大伯给取走了,如今他回来要大伯给回这些钱,大伯却说,这些钱都用于还男子父亲留下的债务,还要抚养他姐姐,这笔钱已经花完了。
真的太难了,面对着21岁的阿文,回来讨回那一笔钱,大伯的苦衷比黄连还苦,要拿出这一笔钱,他真的是拿不出来呀!
阿文六岁那年,阿文的父亲就生病离世了,留下一对儿女,原本他们还有母亲可以依靠,母亲却失踪了,留下了孤苦伶仃的他们。
大伯作为他们的亲人,也是不忍心将侄子侄女送去孤儿院,他承担起了抚养侄子侄女的重责。
可是仅仅过了一年,大伯又要抚养侄子,又要抚养侄女,生活压力实在是太大了,他实在是无力抚养两个孩子。
后来得知他的朋友愿意帮忙养一个孩子,大伯就想着阿文年纪还小,容易融入新家庭,就把阿文送给了朋友,阿文便有了养父养母。
在养父养母家的日子,阿文过着安稳的生活,可惜到了青春期的他,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身世,要靠自己去拼搏,他没有努力读书,反而打架辍学了。
养父养母看着阿文根本不学好,也是很头疼,看着这样的孩子,他们把阿文送回来给大伯。
大伯看着阿文16岁了,也管不住他了,后来阿文出去打工,大伯干脆就不管他了,反正他还有两年就成年,他也算是尽到自己的责任了。
大伯把他送到养父养母那里,有书读,能安稳地生活到了16岁,大伯觉得自己已经对得起他了,是他没有好好学好,他也无能为力。
阿文出去打工之后,饱受生活的摧残,年纪小小的他,就出来闯荡社会,现实真不是他能想象得到的。
从16岁起,他就得过着伸手无援的生活,没钱了也只能向朋友和同学借钱,让他们接济一点是一点,生活有多困难,有多痛苦,也只有他一个人知道。
他一个人摸爬滚打,终于从16岁生活到了21岁,他也变成一个小伙子了,生活也才慢慢走向正轨。
却在这个时候他才得知,原来他成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之后,他是有生活补贴的,在他未成年之前,这一笔补贴每个月都会打到卡上。
11年零17天,一共125,000多元,这一笔费用,如果在他16岁那年,够用于他的生活,他就不用过得那么艰难了。
可这一笔钱一分不少的,全部被大伯给取走了,卡里只有几块钱的。
这笔钱本就是用于阿文的学习和生活当中,但是阿文并没有在大伯身边长大,也不是大伯供他读书,他是在养父母身边长大的,也是养父母供他读书的,那么这一笔钱就不应该由大伯取走。
于是他要大伯给回这125,000多元,但大伯却说自己有苦衷,说他取走这笔钱,是用于还债,因为阿文父亲生前是有债务的。
更何况他抚养了阿文的亲生姐姐,生活困难,姐姐也需要用钱,所以这笔钱已经用完了。
不管大伯怎么说,这笔钱没有用在阿文身上,这本身就说不过去,因为这笔钱本身就应该用于阿文身上,阿文没有用到这一笔钱,这一笔钱就没有实际的意义。
当然这一笔钱是由上面发放下来的,上面没有核实这一笔钱的实际用途,他们也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阿文就找到了发放生活补贴的人。
经过调解,大伯愿意拿出7万,给了阿文养父3.5万,给了阿文3.5万。
至于其他的钱,大伯实在是拿不出来了,发放补助的人表示,要阿文往前看,毕竟大伯确实也替他父亲还债了,还抚养了他的亲生姐姐
往前看,三个字看着没有一点问题,阿文也确实应该往前看,可阿文很难受,他曾经的痛苦和创伤,让他实在是难以平静地看待“往前看”这三个字。
对于阿文来说,这125,000多元,本来就是用于他的生活和学习,大伯只是抚养了他一年,是他的监护人,对这笔钱只有管理和支配权,不管他拿这笔钱是用于还阿文父亲的债,还是抚养阿文姐姐,对于阿文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并且对阿文的养父也是不公平的,当他把阿文送给阿文的养父养母,那么这笔钱就应当由养父母来管理,所以阿文大伯领了这笔钱,是不获法律支持的。
这是阿文的个人合法财产,大伯已经侵犯了阿文的财产权。
《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犯。
所以如果阿文要求大伯返还,不管出于哪一方面的原因,大伯都应该返还这一笔钱。
那么你对阿文的事情有何看法呢?来源:广东民声热线 2026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