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挖出的化学武器,为什么要让日本人来华清理?答案很简单:这是日本必须承担的历史罪责+国际法强制义务。
事情的源头,还要回到几十年前的侵华战争。当年日本明明签了国际条约,说好打仗不准研制、不准用毒气武器。
可嘴上签字守规矩,背地里偷偷造了大批量芥子气、毒气炮弹。
侵华十几年里,在咱们全国各地战场上肆无忌惮投放毒气,无数老百姓和当兵的被毒气所伤。等到 1945 年日本战败投降,他们心里清楚乱用化学武器是重大战争罪行,被查出来要受重罚。
为了销毁犯罪证据,日军来不及带走海量化学弹药,就近挖坑埋进土里,有的直接丢进河沟、荒地。
从东北三省,到河北、山西、江苏等十几个省份,大大小小的土地下面,全都埋下了这种一碰就能害人的定时炸弹。
从建国之后到现在,因为这些埋藏的毒弹,意外受伤的事故从来没有断过。
最出名的就是早年齐齐哈尔毒气伤人事件,工人捡到日军遗留的毒剂铁桶,无意间捅破罐体,一人中毒离世,几十名无辜百姓接连中毒。
好多幸存者落下一辈子治不好的皮肤病、内脏毛病,日子过得苦不堪言。
除此之外,各地修路、种地、挖鱼塘,时不时挖出毒炮弹。只要不小心磕碰破损,毒水渗漏,周边土壤、地下水跟着被污染,附近村民健康跟着受牵连。
这么多年,我国各地相关部门发现零散化武后,只能临时找地方封存看管,不敢随便拆解销毁。
化学武器销毁门槛特别高,芥子气这类剧毒物质,处理操作稍有失误,工作人员当场就会中毒,还会大面积污染水土。
咱们没有理由掏钱、出人,替几十年前的侵略者收拾烂摊子。
从法律层面来讲,全世界早就出台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绝大多数国家全都签字认可。
条约内容说得直白简单:哪个国家制造、把化学武器丢在别的国家领土,遗弃国就要全包挖掘、销毁的全部花销,自带技术和工人,土地所属国家只需要配合场地、日常监管就行。
日本当年签了这份公约,白纸黑字签上名字,就得受条约约束,没办法随便找理由推卸责任。
九十年代开始,我国拿着各地挖出的化武实物、历年伤人记录、日军留存的作战档案,一次次和日本坐下来谈判。
一开始日本想方设法耍赖,闭口不承认这些毒弹是旧日军遗留。我方带着日方工作人员实地去到挖出弹药的现场,铁证摆在眼前,他们再也没法狡辩。
1999 年,中日两国正式签订处置遗留化学武器的备忘录,这份文件是两国官方敲定的正式约定。
里面清清楚楚写明,所有花钱、找人、置办销毁设备的工作,全部由日本承担。
销毁作业必须按照咱们国家的环保、安全规定来做,整个过程既要受中国相关部门监管,还要接受国际禁化武组织监督。
按照当初条约约定,日本原本要在 2007 年前后,把已经查出来的遗留化学武器全部销毁完毕,后续国际组织体谅挖掘难度大,又额外放宽了几年期限。
可这么多年过去,日方做事拖沓成性,销毁进度一拖再拖,屡次超出约定时间,频频被国际禁化武组织点名提醒。
讲到这里,大家就能彻底解开心里的疑惑了。这些害人的化学武器,从生产到遗弃在中国土地,全是当年日本军国主义犯下的错。
从人情道义上来说,谁闯的祸谁收拾残局,理所应当。从国际规矩和双边协议来说,法条、合约全部摆在明面,日方承担清理销毁是法定责任。
我们允许日方入境开展销毁工作,已经是顾及历史遗留问题、想要早日清除身边安全隐患的大度做法,不存在任何迁就让步。
说到底,只有日本踏踏实实加快挖掘和销毁速度,尽早清完散落在我国各处的遗留毒弹,才算实实在在弥补当年犯下的历史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