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方未做任何检查直接予以输液治疗,导致患者药物过敏死亡】
【患方诉称】2021年8月7日,被告未做任何生化检验及医疗仪器辅助检查,简单询问后直接开药林可、地米、清开灵输液;且在冯某输液过程中被告赵某一直忙于自己的事情,对冯某的反应疏于观察。
在冯某过敏症状较为严重时,被告赵某因医疗知识匮乏、从医经验欠缺,没有第一时间找到问题的关键,没有任何有效的应急预案,在医院急救车到来抢救时,冯某已死亡。
【患方观点】患者冯某至被告赵某的诊所就诊,被告赵某的执业机构为某某某卫生室,双方已建立医疗法律关系,由于被告赵某在诊疗过程中不规范、不严谨、出现严重过错,与冯某过敏性休克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请求受诉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被告赵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保险,在医疗投保范围内数额由某保险公司承担,超出部分由被告赵某在过错责任比例范围内承担。
【尸检结果】冯某死于过敏性休克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
【鉴定意见】某某某卫生室、赵某对患者冯某的诊疗过错因力大小评定为同等原因与次要原因之间。
【医疗过错分析】被告某某某卫生室、赵某当时向医学会讲明了情况,本案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医学会不应受理本案。不是被告某某某卫生室、赵某不配合,而是医学会是违法受理该案,按照法律规定也应退回不予受理。本案鉴定意见为次要到同等之间,本案参与度应为40%为宜。
【庭审意见】死者冯某至某某某卫生室就医后,便与该医疗机构形成医患关系,医疗机构对患者负有正确、及时诊断和治疗的义务,医方侵犯患者依法享有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司法鉴定意见书,结合原、被告各方庭审中的陈述,加之冯某自身存在过错,本院综合考虑各方因素,被告某某某卫生室、赵某承担40%的责任为宜。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某某某卫生室、赵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654,370.75元,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确定被告某某某卫生室、赵某应赔偿其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500,056.3元,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因被告某某某卫生室、赵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医疗责任保险,被告某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中不承担鉴定费的问题,鉴定费属于为确定案情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由被告某某某卫生室、赵某承担。
【法院判决】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判决,被告某某某卫生室、赵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2,0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468,056.3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