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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资阳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资阳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报告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对专家论证意见归类整理和公布的要求,我局作为《资阳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的承办单位,于近期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会后,我们对收集到的专家意见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认真研究。现将论证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论证会共收到陶明星、汤学敏、郭海宇、李丹等四位专家提交的书面意见,内容涉及《通告》的文本表述、法律依据、禁放区域划定、配套管理措施、决策公开等方面。我们本着科学、审慎、法治的原则,对各项意见进行了分析评估,经归纳整理,共收集意见7条,其中予以采纳5条,不予采纳2条。

二、意见采纳情况

(一)予以采纳的意见

1.关于“在《通告》首部‘根据’部分补充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建议,予以采纳。

2.关于“将第四条第(一)款‘倡导村(居)民通过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等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的燃放’修改为‘倡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会议(居民会议),依据法定程序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减少烟花爆竹燃放’”的建议,予以采纳。

3.关于“将第四条第(二)款‘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修改为‘在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予以采纳。

4.关于“对《通告》制定发布程序和第五条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予以采纳。

5.关于“增加‘本通告实施期间,如因公共安全、环境质量等客观情况变化需调整禁放区域的,由区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重新论证并向社会公布’条款”的建议,予以采纳。

(二)未予采纳的意见及理由

1.关于“将沙头镇部分区域(甘溪港东部)纳入禁放区域考虑”的建议,不予采纳。

未采纳理由:本次禁放区域方案,在兼顾污染防治需求与公众生活习惯、传统认知的基础上,主要依据自然地理边界(如河流、道路)进行划分,旨在形成清晰明确、易于公众理解和识别的禁放边界。以甘溪港等河流为界,符合这一划定原则,便于公众快速、准确地判断所在区域是否属于禁放范围。另外,根据春节期间历史气象数据与沙头镇的地理位置,暂不宜进一步扩大禁放区域。当前方案已将对甘溪港河西区域的管控纳入,将对改善区域空气质量起到积极作用。后续将通过监测评估,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进一步调整。

2.关于“全时段全城区全面禁放的同时可以考虑某些区域定时开放”的建议,不予采纳。

未采纳理由:《通告》草案确立的禁放区范围内实行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基于该区域人口密集、建筑集中、安全风险较高、环境容量有限等特点作出的整体性决策。设定“定时开放”区域,一方面会模糊禁放政策的严厉性和明确性,给公众认知和执法监管带来混淆;另一方面,在有限区域内集中、定时燃放,仍可能带来瞬时污染加剧、安全隐患聚集、噪音扰民等问题,与禁放政策的主要目标相悖。因此,维持禁放区内全时段禁放的统一规定。

三、其他意见

专家论证会上,专家还提出一些有利于提升管理效能、强化源头管控、优化公众服务等方面的积极建议,例如,专家提出的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零售门店规范管理和提升烟花产品环保品质”的建议、关于“优化禁放区域图示化表达、提供便捷查询方式”的建议等。相关职能部门将予以充分借鉴,并在后续工作中结合实际细化落实,以提高政策实施的精准性和公众获得感。

四、结论

综上,承办单位对专家论证会收集到的大部分意见予以采纳,并对《通告》草案进行了相应修改和完善。对于少数未采纳的意见,已进行了审慎研究和理由说明。修改后的《通告》草案将更趋严谨、科学和具有可操作性。

益阳市资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