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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伦贝尔,牧民陶某带女儿金某在村附近草场采白花脸蘑菇,这时胡某骑摩托车冲来

内蒙古呼伦贝尔,牧民陶某带女儿金某在村附近草场采白花脸蘑菇,这时胡某骑摩托车冲来,抢她们的蘑菇,陶某阻拦后,胡某掏出折叠刀威胁,陶某为自身和女儿的安全,放弃了蘑菇。胡某抢走1.79公斤蘑菇后逃走,陶某报了警,民警在胡某家将其抓获,还搜出他采的紫花脸蘑菇等物证。案子移送法院后,胡某最终获有期徒刑三年。 (来源:封面新闻) 2025年8月5日下午1点多,呼伦贝尔的鄂温克族自治旗,牧民陶某带着女儿金某在村附近草场采白花脸蘑菇。 突然,胡某骑摩托车冲来抢蘑菇,陶某阻拦,两人撕扯起来,金某吓得直哭,胡某见抢夺不成,竟掏出折叠刀威胁。 陶某怕伤到自己和女儿,只能放弃蘑菇,胡某抢走1.79公斤蘑菇后逃走,随后,陶某报了警。 这片草场,是当地牧民世代放牧、采蘑菇的地方,每年夏秋之交,各类蘑菇都长了出来,成了牧民们增收的重要来源。 陶某和女儿金某这天午后,来到草场采蘑菇,金某虽年纪小,却也干劲十足,跟着母亲穿梭在草丛间,不一会,小篮子里就装了不少白花脸蘑菇。 胡某这人,平日里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总想着不劳而获,他见陶某母女采了不少蘑菇,心生贪念,骑着摩托车风驰电掣般冲了过来。 到了跟前,胡某二话不说,伸手就去抢陶某篮子里的蘑菇,陶某哪肯轻易让出,这可是自己和女儿辛苦采来的,于是奋力阻拦,两人瞬间扭打在一起。 金某哪见过这阵仗,吓得哇哇大哭,胡某见抢不过,竟从兜里掏出一把折叠刀,开始威胁陶某。 这时,陶某深知要是自己再反抗,这疯子说不定真会做出伤天害理的事,到时候自己和女儿可就危险了。 权衡利弊之下,陶某只能松开了抓着蘑菇的手,眼睁睁看着胡某把1.79公斤蘑菇抢走,然后骑着摩托车走了。 看着胡某远去的背影,陶某赶紧安慰受惊的女儿,随后也报了警。 民警深知,这种持刀抢劫的行为性质恶劣,必须尽快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还牧民一个安宁。 民警们兵分多路,一边在草场周边进行走访排查,寻找目击证人,一边调取周边道路的监控视频,试图锁定胡某的逃跑路线。 经过侦查,很快掌握了胡某的行踪,原来胡某抢到蘑菇后,直接回了家。 仅仅4个多小时后,民警就出现在了胡某家中。 面对突然出现的民警,胡某顿时慌了神,试图反抗,但在民警的果断处置下,很快就被制服。 民警在胡某家中进行搜查时,还意外发现了他采的紫花脸蘑菇等物证。 这些物证,成了指控胡某犯罪的有力证据。 案件,很快被移送到了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胡某还称自己只是一时糊涂,希望能从轻处罚自己。 本案中,胡某一开始抢蘑菇,陶某奋力阻拦,两人扭打在一起,后来胡某见抢夺不顺,恼羞成怒,掏出折叠刀威胁陶某,这就属于用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财物了。 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胡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范畴,所以,应该认定他构成抢劫罪。 您觉得遇到这种抢东西还威胁人的情况,第一时间应该怎么做呢?是反抗还是先保证自身安全后再报警呢? 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这里说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应当”。 也就是说,法院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从轻。 本案中,胡某的犯罪情节恶劣,危害性大,又有前科,所以,最终不会因为他的认罪情节,就盲目从轻处罚。 您觉得对于有前科又再次犯罪的人,法律是不是应该更严厉一些呢?您身边有没有类似屡教不改的人呢? 法院认为: 胡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性质十分恶劣。 他不仅持刀抢劫,还当着孩子的面威胁两名女性,给受害者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慌,危害性极大。 而且,胡某还有前科,曾因盗窃等违法行为被处理过,这次又犯下抢劫罪,属于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 因此,对于他缓刑和减罚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以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在生活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心存侥幸,妄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否则,一旦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到时候后悔可就来不及了。